{"billNo":"108120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議案名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5/LCEWA01_09081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5/LCEWA01_09081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郭國文","段宜康","郭正亮","何欣純","吳玉琴","李俊俋","鄭運鵬","李麗芬","周春米","鍾孔炤","鄭寶清","洪宗熠","邱泰源","蔣絜安","陳曼麗","葉宜津","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2-31"],"會議代碼":"院會-9-8-15"},{"會期":"09-08-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31"],"會議代碼":"院會-9-8-15"}],"mtime":"2024-01-18T19:33: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31","last_time":"2019-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5","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5號委員提案第23866號","laws":["01744"],"提案編號":"1685委23866","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鑑於我國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基金審核權由校長下轄之稽核人員負責行使，有違權力分立原則。為增加校務基金稽核人員之獨立度、專業性，故提出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恢復設置稽核委員會、增設獨立稽核人員，並在管理、稽核委員會中增設學生代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88年設置校務基金後，依循權力分立原則，由管理委員會規劃基金使用，稽核委員會在事後監督經費使用情形。此種權力分立制度，如同中央政府組織設計，行政院執行年度預算、製作決算報告，後由外部機關審計部對決算報告進行審核。在完成總決算審核報告後，由審計長赴立法院報告。\n二、然民國104年時教育部為促進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化，修法放寬聘任條件，讓校方可以聘僱專業會計師擔任稽核人員。同時廢止稽核委員會，改由隸屬校長之稽核人員負責監督基金，打破權力分立制度，引起球員兼裁判爭議。\n三、現為增加稽核人員的獨立性與專業性，提出第五條修正案：恢復設置稽核委員會。並在回復稽核委員會的同時，在稽核委員會與現有之管理委員會中，各設置學生代表一名，讓學生參與基金分配與稽核。\n四、並提出第七條修正案，設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的稽核人員，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此制度參照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於校長職權之外獨立行使職權，對校務會議負責，如同審計長赴立法院報告，成為獨立之監察、稽核人員。","對照表":[{"law_id":"01744","law_nam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n\n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7","說明":"一、民國88年設置校務基金後，依循權力分立原則，由管理委員會規劃基金使用，稽核委員會在事後監督經費使用情形。此種權力分立制度，如同中央政府組織設計，行政院執行年度預算、製作決算報告，後由外部機關審計部對決算報告進行審核。在完成總決算審核報告後，由審計長赴立法院報告。\n\n二、然民國104年時教育部為促進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化，修法放寬聘任條件，讓校方可以聘僱專業會計師擔任稽核人員。同時廢止稽核委員會，改由隸屬校長之稽核人員負責監督基金，打破權力分立制度，引起球員兼裁判爭議。\n\n三、為增加稽核人員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參照88年條文，恢復設置稽核委員會。\n\n四、為增加學生參與，於稽核委員會與現有之管理委員會中，各設置學生代表一名，藉提高參與度保障學生學習、住宿、交通等權益。","修正":"第五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學生代表，由校長任召集人，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n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學生代表，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現行":"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n\n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n\n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n\n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9","說明":"設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的稽核人員，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此制度參照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於校長職權之外獨立行使職權，對校務會議負責，如同審計長赴立法院報告，成為獨立之監察、稽核人員。","修正":"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n\n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兼任稽核人員。\n\n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n\n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