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20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5/LCEWA01_09081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5/LCEWA01_09081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柯志恩"],"連署人":["江啟臣","蔣萬安","費鴻泰","曾銘宗","賴士葆","柯呈枋","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麗蟬","蔣乃辛","陳玉珍","林奕華","童惠珍","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31"],"會議代碼":"院會-9-8-15"},{"會期":"09-08-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31"],"會議代碼":"院會-9-8-15"}],"mtime":"2024-01-18T19:33: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31","last_time":"2019-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5","會期":8,"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23868號","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23868","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柯志恩等16人，有鑑於性騷擾事件頻傳，而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未能有效處理具有性騷擾意圖之埋伏、跟蹤或糾纏等行為，此種行為如未涉及強暴脅迫手段或恐嚇，則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做出行政裁處，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惟前者僅屬行政裁處；後者則適用範圍僅限家庭暴力事件，然此種行為實已造成被害人無比恐懼，亦有高度可能進而侵害被害人之生命或身體法益，且「以性騷擾為取向」之跟追行為亦應屬性騷擾之態樣之一，故性騷擾防治法應針對此種行為態樣處罰，爰此提案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跟蹤騷擾行為是現代社會嚴重問題之一，許多重大治安事件前置行為均有跟蹤騷擾出現，但現行相關法律無法有效即時防治與處理，查釋字第689號解釋曾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闡釋，該背景之跟追行為係屬記者跟追採訪對象，而性騷擾跟追對於被跟追對象之壓迫感或危險性，遠大於記者跟追，舉輕以明重，性騷擾跟追自應以刑罰制裁方為妥適。\n二、目前有關騷擾他人之跟追行為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相應規範，前者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勸阻不聽者處以三千元以下罰鍰；後者則待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適用範圍雖廣，但罰則過輕；後者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事件，故性騷擾跟追無法有效藉由前開法規防治。\n三、一般性騷擾因未有身體接觸，故處罰係以罰鍰為主，僅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乘機觸摸」之行為方有刑責，然性騷擾跟追雖無身體上之接觸，但對於被害人形成巨大之精神壓力及恐慌，其侵害不亞於身體接觸之性騷擾。故為顧及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該追蹤行為客觀上如具備「持續性」，主觀上有「性騷擾意圖」，另參酌日本「纏擾行為防制法」之規定，對於跟追行為採取「先行政管制後刑事制裁」之方式，輔以「行政管制手段先行」，意即經由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則具備可罰性。","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30","說明":"一、跟蹤騷擾行為是現代社會嚴重問題之一，許多重大治安事件前置行為均有跟蹤騷擾出現，但現行相關法律無法有效即時防治與處理，查釋字第689號解釋曾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闡釋，該背景之跟追行為係屬記者跟追採訪對象，而性騷擾跟追對於被跟追對象之壓迫感或危險性，遠大於記者跟追，舉輕以明重，性騷擾跟追自應以刑罰制裁方為妥適。\n\n二、目前有關騷擾他人之跟追行為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相應規範，前者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勸阻不聽者處以三千元以下罰鍰；後者則待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適用範圍雖廣，但罰則過輕；後者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事件，故性騷擾跟追無法有效藉由前開法規防治。\n\n三、一般性騷擾因未有身體接觸，故處罰係以罰鍰為主，僅在本條第一項「乘機觸摸」之行為方有刑責，然性騷擾跟追雖無身體上之接觸，但對於被害人形成巨大之精神壓力及恐慌，其侵害不亞於身體接觸之性騷擾。故為顧及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該追蹤行為客觀上如具備「持續性」，主觀上有「性騷擾意圖」，另參酌日本「纏擾行為防制法」之規定，對於跟追行為採取「先行政管制後刑事制裁」之方式，輔以「行政管制手段先行」，意即經由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方符合構成要件該當。","修正":"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性騷擾，持續跟追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者，亦同。\n\n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