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20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議案名稱":"「藥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5/LCEWA01_09081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5/LCEWA01_09081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超明","陳玉珍","王育敏","賴士葆","許毓仁","林麗蟬","林奕華","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顏寬恒","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31"],"會議代碼":"院會-9-8-15"},{"會期":"09-08-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31"],"會議代碼":"院會-9-8-15"}],"mtime":"2024-01-18T19:33: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31","last_time":"2019-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5","會期":8,"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23869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23869","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鑑於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爭議已久，雖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三項訂有人用藥物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授權規定，然相關辦法遲遲未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又先進國家重視動物福祉，尤其是涉及獸醫對動物之醫治，故多開放人用藥品於非經濟動物使用，且已在台灣行之有年，爰提出「藥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獸醫診療機構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購買人用藥品，使非經濟動物之醫療權獲得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獸醫之用藥權與人用藥品不盡相同，雖目前實務上衛福部食藥署已開放597項動物用人藥之品項，但仍有不足。為使規定明確，確保非經濟動物之醫療權不受到侵害及剝奪，爰於藥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新增新增第四款，確保獸醫診療機構可依據動保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購買。\n二、對於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之使用規範及管理密度，爰準用管制藥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獸醫師、獸醫佐使用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使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之相關規範更臻明確。","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n\n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n\n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n\n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n\n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55","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n\n二、獸醫之用藥權與人用藥品不盡相同，為使規定明確，確保非經濟動物之醫療權不受到侵害及剝奪，爰於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n\n三、對於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之使用規範及管理密度，爰準用管制藥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獸醫師、獸醫佐使用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修正":"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n\n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n\n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n\n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n\n四、獸醫診療機構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購買。\n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四款使用藥品方式準用管制藥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