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20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5/LCEWA01_09081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5/LCEWA01_09081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蘇巧慧","李俊俋","江永昌","余天","葉宜津","莊瑞雄","洪宗熠","何欣純","陳靜敏","段宜康","邱泰源","郭正亮","林靜儀","邱志偉","吳琪銘","李昆澤","陳賴素美","余宛如","吳焜裕","張宏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2-31"],"會議代碼":"院會-9-8-15"},{"會期":"09-08-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31"],"會議代碼":"院會-9-8-15"}],"mtime":"2024-01-18T19:33: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31","last_time":"2019-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5","會期":8,"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3871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23871","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鑑於現行古蹟與歷史建築仍有四成未有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且過去數年仍有進入審查程序之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受災，因此特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年度全球世界文化遺產多有受到嚴重之火警毀損，如四月巴黎聖母院屋頂全毀、十月首里城基地內多處宮殿燒毀，顯示出古蹟與歷史建築之防災與緊急應變工作亟需專業評估、個別檢討，因此建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條文，將古蹟及歷史建築之防災計畫自維管計畫中獨立，並納入專業防災因子與策略之擬定與策定。\n二、歷史建築過去並無成文列入「文化資產保存法」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之管理，因此納入本法相關條文之管理範疇中，以符本法之精神。\n三、過去有數起文資相關火警與破壞乃發生於文資審議期間，因此將暫定古蹟與暫定歷史建築納入需擬定維管計畫與防災計畫之範疇，以免遭受破壞與火警之情形不斷發生。","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n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n\n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n\n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n\n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目前認定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警或災害案件，是以具有法定文資身分作為認定基礎。實務上在審議期間應有暫定古蹟身分，但對於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於暫定期間負防災與應變之責任缺乏明文規定。經查2019年麻豆謝家古宅、南郭郡守官舍，以及2018年東港共和新村、苑裡菜市場等都在審議前或認定前發生火警，本法卻無從約束，故擬具相關條文修正。\n\n二、歷史建築之審議期間同有致災問題，暫定期間之資格本法過去未列入，故列入之並進行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暫定歷史建築。\n\n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歷史建築，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n\n暫定古蹟、暫定歷史建築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歷史建築，應予以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第二十三條應擬具相關計畫；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n\n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暫定歷史建築，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n\n第二項暫定古蹟、歷史建築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n\n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n\n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n\n三、防盜、防災、保險。\n\n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n\n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n\n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n\n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n\n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25","說明":"一、鑑於本年度巴黎聖母院火警、沖繩首里城火警接連發生，可見文化資產損失之不可回復性過強、恢復成本過高、修復技藝凋零，策略上應當改為以防災為本，並針對不同之標的物進行個案處理。綜上述，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古蹟管理維護之防災事項規定，增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將防災計畫之訂定及執行，列入古蹟管理維護必要之事項。\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款次依序遞延，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防災計畫之內容包含但不侷限於火災，標的物也不僅止於建築物，需周詳考量所有可能之致災因子進行妥善處理，故明文定之。\n\n四、歷史建築之審議期間同有致災問題，暫定期間之資格本法過去未列入，故列入之並進行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古蹟、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n\n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n\n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n\n三、防盜、保險。\n\n四、防災計畫之訂定及執行。\n五、緊急應變計畫之訂定。\n\n六、其他管理維護事項。\n\n古蹟、歷史建築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n\n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n\n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所指涉之防災計畫之內容，應針對標的物之古蹟、歷史建築可能之各式災害進行個案風險管控，並提具具體防範策略，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