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國文","何志偉"],"連署人":["莊瑞雄","高嘉瑜","趙天麟","羅美玲","何欣純","陳秀寳","林淑芬","湯蕙禎","王美惠","蔡易餘","邱志偉","吳琪銘","陳明文","羅致政","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mtime":"2024-01-18T19:26: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2-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3908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3908","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何志偉等17人，鑒於本次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引起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1月15日遭行政院列為第五類傳染病，然而在防疫上仍有少數民眾未配合政府規定居家隔離措施，引發群眾恐慌，顯見現行法規定之罰則偏低，不足以產生嚇阻民眾違規之作用，故特此擬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罰鍰提高，以生警惕作用，以利防疫政策推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次由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引起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1月15日遭行政院列為第五類傳染病，並且於16日公布通報及隔離觀察等措施，依防疫措施分別規定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然而違反居家檢疫者外出案例卻一再發生，依現行法可開罰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二、查現行法第六十九條，違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有關居家檢疫規定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然而各地方政府在裁罰時，往往以最低罰開罰，也鮮少按次處罰，故實際上對於違反者而言，並無嚇阻作用，實有修正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因現行法罰則過低，應提高罰則，故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將罰鍰提高，以達有效落實防疫措施，且避免社會恐慌。","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n\n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n\n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說明":"現行法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防疫措施（居家檢疫）者，罰鍰為一到十五萬元，然而執法單位開罰往往只處最低罰鍰，對於部分不配合防疫規定者而言，違法成本太輕，故接二連三有不遵守居家檢疫規定案例發生，因此將罰鍰最低額度提高，以嚇止違法者僥倖心理，避免社會恐慌。","修正":"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n\n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n\n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