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國文","何志偉"],"連署人":["蔡易餘","羅美玲","何欣純","林淑芬","高嘉瑜","邱志偉","趙天麟","陳秀寳","湯蕙禎","王美惠","趙正宇","吳琪銘","陳明文","莊瑞雄","羅致政"],"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mtime":"2024-01-18T19:26: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1-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3909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3909","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何志偉等17人，鑒於本次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引起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1月15日遭行政院列為第五類傳染病，然而在防疫上仍有少數民眾未配合政府規定隔離措施，引發群眾恐慌，顯見現行法規定之罰則偏低，不足以產生嚇阻民眾違規之作用，故特此擬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依行為按日、按次處罰之規定，使罰鍰提高，以生警惕作用，以利防疫政策推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次由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引起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1月15日遭行政院列為第五類傳染病，並且於16日公布通報及隔離觀察等措施，然而1月25日高雄即傳出從疫區回台之台商未執行居家隔離，反而外出活動、上舞廳等，造成防疫漏洞並引起恐慌。\n二、除前述高雄案例外，後又陸續發生桃園3居家隔離者，帶家人外出用餐，及北市2居家隔離者外出訪友逛賣場等情況，雖上述案例地方衛生局皆有開罰，但繼高雄台商被罰最高額罰鍰30萬元後，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案例仍再三發生，顯見現有最高罰鍰30萬元之處罰，並不足以對民眾產生嚇阻作用，實有提高之必要。\n三、因現有罰鍰最高為30萬元，但無累加處罰，則不論應隔離者外出幾次都僅有一次處罰，故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新增第一項後段規定，依其行為按日按次處罰，而非單一上限，祈以重罰嚇止僥倖心理，達有效落實防疫措施，且避免社會恐慌。","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n\n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n\n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n\n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5-12-11-修正:73","說明":"現行法僅有罰鍰單一上限，對於部分不配合防疫規定者而言，違法成本太輕，故接二連三有不遵守隔離規定案例發生，因此修正為依其行為按日、按次累計處罰，期以重罰嚇止違法者僥倖心理，避免社會恐慌。","修正":"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其行為按日、按次處罰：\n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n\n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n\n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n\n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