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廖婉汝","曾銘宗","吳斯懷","呂玉玲","林文瑞","陳超明","鄭正鈐","陳以信","游毓蘭","賴士葆","魯明哲","洪孟楷","林為洲","林奕華","徐志榮","李德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26: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3910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23910","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鑒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及管理之法律依據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但原住民保留地並非皆位於山坡地內，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法制上實欠妥適，應將原住民保留地取得及管理等規定移列至「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始符實際法制，爰新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明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亦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故應將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之法律規定，明定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中，而非定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俾符實際法制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為正本溯源，故將現行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移列至「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中。","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台灣光復後，政府將部分原住民祖先使用之土地，稱為「山地保留地」，後幾經更迭正名為「原住民保留地」。惟原住民保留地有關取得及管理等規定，卻仍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為其法律依據。但原住民保留地並非皆位於山坡地內，現行法制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作為法律依據，實欠妥適，應改由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其法源，始符實際法制。","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n\n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n\n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n\n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n\n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n\n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n\n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n\n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n\n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