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李德維","孔文吉","翁重鈞","魯明哲","許淑華","萬美玲","吳怡玎","林德福","鄭正鈐","林為洲","陳玉珍","游毓蘭","鄭麗文","徐志榮","林思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27: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3926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3926","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鑒於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燒至今，政府、公衛醫療系統與民間企業團體為防疫盡心盡力，值得台灣每一位人民的萬分敬意。值此同時，法治與人權也正面臨相對應的限制。這些限制因欠缺明確的法律授權，可能有過度侵害人權的風險，因而應就手段再次考量，甚至思考是否捨棄部分可能的違法手段，以事前排除執行面的法律究責風險。基於防疫需要，政府要求民間業者，包括便利商店或藥局，供應人力，以配合政府販售口罩，其法源依據也令人存疑。《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雖有徵用「醫療物資」與第五十三條徵用「醫事人員」的規定，且第五十五條也排除「配銷物資」相關的公平交易法、商標法與稅捐義務。然，綜觀整部《傳染病防治法》，並未授權政府可以徵用便利商店與藥局的人力配售口罩，也就自然沒有因徵用配售人力而給予補償之相關規定。此外，徵用人力配售口罩對於老闆兼員工此類一人藥局而言，實屬心有餘而力不足。這些缺漏，不應僅僅是期待業者共體時艱，而陷辛苦防疫的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於無法依法行政的窘境。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為未知災害的嚴重性和不確定性，無法得知疫情在短時間內會否獲得有效控制。茲酌量放寬防疫指揮官之處置權與裁量權。惟仍須受行政比例原則之限制，當不至於有濫權之虞。\n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汙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另，第五十五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據上揭法條規定，「傳染病防治法」並未授權政府可以徵用便利商店與藥局的人力配售口罩，因此被徵用配售的人力無法依據相關規定請求補償，同時，辛苦防疫的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也可能陷於違法行政的風險之中。\n三、被徵用的人力，如社區健保藥局藥師，配合政府機關有地方政府配售口罩，惟有發生衛生主管機關發文給轄下醫院鼓勵醫院於戶外增設領藥得來速服務窗口的情事，使得原本想改到健保藥局領藥的民眾又再度被吸納回去醫院，這導致非營利性支援政府配售口罩的社區健保藥局又喪失增加處方籤調劑的機會。","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關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嚼、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n\n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n\n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鑒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n等為未知災害的嚴重性和不確定性，無法得知疫情在短時間內會否獲得有效控制。茲酌量放寬防疫指揮官之處置權與裁量權。惟仍須受行政比例原則之限制，當不至於有濫權之虞。\n\n二、「傳染病防治法」並未授權政府可以徵用便利商店與藥局的人力配售口罩，因此被徵用配售的人力無法依據相關規定請求補償，同時，辛苦防疫的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也可能陷於違法行政的風險之中。","修正":"第五十三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關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嚼、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n\n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機構、法人、商號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n\n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五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59","說明":"衛生主管機關發文給轄下醫院鼓勵醫院於戶外增設領藥得來速服務窗口的情事，使得因疫情嚴峻原本想改到健保藥局領藥的民眾又再度被吸納回去醫院，導致已在無償情況下配售口罩的社區健保藥局又喪失增加處方籤調劑的機會。","修正":"第五十五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扣除成本及依第五十三條給予相當之補償後，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