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林思銘","鄭正鈐","陳玉珍","林為洲","許淑華","鄭麗文","李德維","吳怡玎","謝衣鳯","徐志榮","魯明哲","孔文吉","林德福","游毓蘭","翁重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27: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3928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3928","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衝擊，政府透過健保卡推動購買口罩實名制，固然立意良善，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明文規定，健保卡「不得存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使用健保卡購買口罩在多數情況下顯與醫療及健保無關，因而除非透過立法院修法，否則以健保卡推動口罩實名制，恐有違法之虞。爰此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使口罩購買實名制的落實得以正當化、合法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意即在一般情況下，健保卡之使用範圍僅限於和醫療使用目之相關醫療服務，購買口罩顯與醫療使用之立法意旨無關。\n二、鑒於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嚴峻疫情，當遇有惡性傳染病時，政府應得利用健保卡之身分辨識系統，以為必要之緊急處置和醫療物資分配。因此爰增訂本條條文以為依據。\n三、在民主國家，「立法」除制定、頒布有拘束力的規則之外，更深層的意義是代表全體國民多元價值的立法機關，透過其公開的審議，不僅強化了規則的民主正當性，也促成與社會公眾之間的溝通。若情況危急以至於正常的立法程序無法進行時，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授權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並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但相對的，若未達憲法認定的緊急狀況，行政機關就有義務遵循現有法規的規定去作為，並禁令避免在法規或制度的模糊地帶做出可能侵害人權的決策。否則政策在當下雖得以執行，但無疑是陷公務機關、個別公務人員及配合的民間單位於違法的風險之中。\n四、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以來，醫療人員疲於奔命，亦有不少法界人士試圖為各項防疫措施尋找現有法令上的依據。當年在SARS疫情的慘痛教訓後，《傳染病防治法》或《災難救助法》固有增補，給予政府更多武器因應災變，但仍然不足以當作空白支票，讓民間與人權無限買帳。","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當遇有惡性傳染病時，政府應得利用健保卡之身分辨識系統，以為必要之緊急處置和醫療物資分配。因此爰增訂本條條文以為依據。\n\n三、當疫情發生，若未達憲法認定的緊急狀況，行政機關有義務遵循現有法規的規定去作為，並禁令避免在法規或制度的模糊地帶做出可能侵害人權的決策。否則政策在當下雖得以執行，但無疑是陷公務機關、個別公務人員及配合的民間單位於違法的風險之中。\n\n四、儘管《傳染病防治法》或《災難救助法》固有增補，給予政府更多武器因應災變，但仍然不足以當作空白支票，讓民間與人權無限買帳。","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當遇有惡性傳染病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三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運用健保卡身分識別系統，以為緊急處置及醫療物資之分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