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7人","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吳怡玎","洪孟楷","吳斯懷","陳玉珍","林文瑞","溫玉霞","林思銘","翁重鈞","謝衣鳯","魯明哲","萬美玲","李德維","鄭麗文","賴士葆","陳以信","張育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28: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3934號","laws":["01792"],"提案編號":"1013委23934","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7人，有鑑於與外國籍人士婚配，以及長期赴海外工作之國民日多，使得其子女常被迫在不同的教育體制下學習，類此跨國銜轉學生常因華語能力有限，回台接受教育後，在課業及人際關係上受到極大壓力，不僅無法順利接軌我國教育系統，更可能因此降低學習意願，陷入逃避融入台灣社會的惡性循環，其更需要學校積極提供輔導協助。爰擬具修正「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增列通譯輔助人員，以利跨國銜轉學生的輔導工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教育部國教署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新住民子女跨國銜轉人數自民國105年起有671人，106年及107年則分別達到800人以上。輔導跨國銜轉學生適應台灣教育體制漸顯重要。爰此，於本法第三條增列通譯輔助人員，以利跨國銜轉學生與輔導人員消除語言障礙。\n二、本法第七條未將學生所面臨之語言及文化適應問題納入主動提供輔導之列。爰此，建議修本條文，以確保跨國銜轉學生，因語言弱勢及文化隔閡而享有輔導資源的權益。","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n\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3","說明":"為消除學校輔導人員與跨國銜轉學生語言障礙，利於輔導工作運行，加速跨國銜轉學生適應台灣教育體制，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n\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四、通譯輔助人員：指年滿二十歲且熟悉當事人語言，且具備中文之聽、說、讀、寫能力者。\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7","說明":"為保障跨國銜轉學生權益，將語言及文化適應納入學校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之要件。","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語言及文化適應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