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0417/10940004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0417/10940004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0417/10940004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0417/10940004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326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0900"}],"提案人":["趙天麟","蘇震清","林楚茵","賴瑞隆"],"連署人":["邱志偉","羅美玲","陳素月","邱議瑩","江永昌","蔡易餘","邱泰源","莊競程","黃世杰","賴品妤","洪申翰","吳思瑤","林宜瑾","羅致政","王美惠","莊瑞雄","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余天","吳玉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3-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1-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3-20"]}],"mtime":"2024-01-18T19:28: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394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3944","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蘇震清、林楚茵、賴瑞隆等25人，鑒於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使選舉人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爰增列選舉人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7","說明":"一、修正第四項。\n\n二、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第四項爰增列選舉人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增列輔助投票陪同之人亦得進入投票所。","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