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17/11043004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17/11043004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17/11043004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17/11043004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3220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4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1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呂玉玲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430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3000"}],"議案名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28:3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趙天麟","林楚茵","莊瑞雄","蘇震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吳玉琴","洪申翰","林宜瑾","吳思瑤","羅致政","蔡易餘","賴惠員","余天","何欣純","莊競程","邱議瑩","邱泰源","羅美玲","王美惠","黃國書","李昆澤","賴瑞隆","黃世杰","陳素月","賴品妤","邱志偉","江永昌","陳歐珀"],"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1-03-31","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2","字號":"院總第223號委員提案第23947號","laws":["01475"],"提案編號":"223委23947","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林楚茵、莊瑞雄、蘇震清、伍麗華等28人，鑒於為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評鑑規範與性別主流化更臻完善，且避免該院出現類似一○八年曾爆發逕自將境管資料下架導致管制出現空窗之弊端，以確保我國家安全、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管控之維護，爰提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職改造，科技部組織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同年三月三日施行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更銜為科技部，並承繼該委員會之執掌事項，爰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當然董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修正為科技部次長。\n二、至於第七條第四項之修正，乃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統計，於一○七年七月十五日已有百分之六十八．六三之各部會所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監事）達到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顯見「性別主流化」於我國政府日益推動下已日漸成效，有關行政法人參與政策與決策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亦曾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三十二次委員會議所關注，有關決議為「至行政法人部分，考量行政法人法（草案）已由本院及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有關行政法人參與政策與決策之董監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建議，請人事行政局於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法（草案）時，積極表達本會意見」，且我國於九十六年一月正式由總統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該公約），並於一○○年六月八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我國各單位皆有責任遵守該公約第二條各款之規定，自屬當然。國防相關公務部門暨產業之女性從業人口非高，有關性別比例雖難一蹴可幾，惟並不應無所限制以沿襲生理男性為主導之決策領域，故於該條文除給予修正施行後十年之改善期間，以促定期檢視外，並明定單一性別董事應為一人以上；第八條第三項有關監事性別比例之修正模式與理由亦同。\n三、立法院預算中心於〈一○八年一月十四日於國防部主管一○八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指陳「中科院承接國防部眾多重要武器裝備之研發及產製，未來重大軍備系統購案又將委由該院統籌辦理，國防部允宜加強對該院業務之監督，並落實年度績效評鑑作業」，又直指「近年國防部對中科院績效評鑑複評作業係以書面審查為主，實地訪查次數極為有限，恐易流於形式」、「近四年國防部所組評鑑委員會之複評作業，每年僅開會一次，並未主動提議針對特定專案或個案進行實地查證，而係由中科院安排訪視年度重要研發案件成果」，有關評鑑與訪視是否真能凸顯中科院現況，誠有疑問，故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n四、因應「性別主流化」，且目前有關評鑑委員並不以從事國防產業工作或有關公務機關服務者為限，故與本條例第七條所牽涉之董事性別比例之議題無涉，於性別平等方面應課予較高要求，故仿照〈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於第二十一條增列第二項，其後之項次則遞移之。\n五、第二十一條第三項除因順序改動而作文字變更外，亦鑒於有關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由監督機關（即國防部）訂定外，亦應會同主管行政法人通案性法制事項之人事行政總處，俾能以更客觀角度檢視有關評鑑流程之規範實際需求，以期精進評鑑之效益，故增列人事行政總處為國防部應會同訂定有關評鑑辦法之機關。\n六、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一○八年曾爆發私自下架涉密人員名單，造成移民署「五個月空窗期」無法落實國境管理，至少三○二名涉密人員在該期間於無控管情況下出國，更發現有十五人曾前往目前受中共實質控制下之香港地區，造成國安不設防風險。故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一，以法律位階之規範明訂中科院人員除出國應經核准外，更不得於在職期間或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所定之管制期間內，進入（含入境與轉機）大陸、香港與澳門地區，符合憲法揭櫫之法律保留原則暨比例原則，以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民之遷徙自由。","對照表":[{"law_id":"01475","law_name":"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n\n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n\n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n\n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475:01475:2014-01-10-制定:9","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職改造，科技部組織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同年三月三日施行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更銜為科技部，並承繼該委員會之執掌事項，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當然董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修正為科技部次長。\n\n二、至於本條文第四項之修正，乃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統計，於一○七年七月十五日已有百分之六十八．六三之各部會所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監事）達到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顯見「性別主流化」於我國政府日益推動下已日漸成效，有關行政法人參與政策與決策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亦曾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三十二次委員會議所關注，有關決議為「至行政法人部分，考量行政法人法（草案）已由本院及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有關行政法人餐與政策與決策之董監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建議，請人事行政局於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法（草案）時，積極表達本會意見」，且我國於九十六年一月正式由總統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該公約），並於一○○年六月八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我國各單位皆有責任遵守該公約第二條各款之規定，自屬當然。國防相關公務部門暨產業之女性從業人口非高，有關性別比例雖難一蹴可幾，惟並不應無所限制以沿襲生理男性為主導之決策領域，故於該條文除給予修正施行後十年之改善期間，以促定期檢視外，並明定單一性別董事應為一人以上。","修正":"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科技部次長為當然董事。\n\n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n\n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n\n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十年內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惟單一性別董事應為一人以上。"},{"現行":"第八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475:01475:2014-01-10-制定:10","說明":"理由同草案第七條修正說明第二點。","修正":"第八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十年內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惟單一性別監事應為一人以上。"},{"現行":"第二十一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n\n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n\n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n\n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n\n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n\n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n\n四、其他有關事項。","law_content_id":"01475:01475:2014-01-10-制定:24","說明":"一、立法院預算中心於〈一○八年一月十四日於國防部主管一○八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指陳「中科院承接國防部眾多重要武器裝備之研發及產製，未來重大軍備系統購案又將委由該院統籌辦理，國防部允宜加強對該院業務之監督，並落實年度績效評鑑作業」，又直指「近年國防部對中科院績效評鑑複評作業係以書面審查為主，實地訪查次數極為有限，恐易流於形式」、「近四年國防部所組評鑑委員會之複評作業，每年僅開會一次，並未主動提議針對特定專案或個案進行實地查證，而係由中科院安排訪視年度重要研發案件成果」，有關評鑑與訪視是否真能凸顯中科院現況，誠有疑問，故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n\n二、因應「性別主流化」，且目前有關評鑑委員並不以從事國防產業工作或有關公務機關服務者為限，故與本條例第七條所牽涉之董事性別比例之議題無涉，於性別平等方面應課予較高要求，故仿照〈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於本條文增列第二項，其後之項次則遞移之。\n\n三、第三項除因順序改動而作文字變更外，亦鑒於有關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由監督機關（即國防部）訂定外，亦應會同主管行政法人通案性法制事項之人事行政總處，俾能以更客觀角度檢視有關評鑑流程之規範實際需求，以期精進評鑑之效益，故增列人事行政總處為國防部應會同訂定有關評鑑辦法之機關。","修正":"第二十一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本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本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n前項評鑑委員組成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n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n\n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n\n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n\n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n\n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n\n四、其他有關事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一○八年曾爆發私自下架涉密人員名單，造成移民署「五個月空窗期」無法落實國境管理，至少三○二名涉密人員在該期間於無控管情況下出國，更發現有十五人曾前往目前受中共實質控制下之香港地區，造成國安不設防風險。故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一，以法律位階之規範明訂中科院人員除出國應經核准外，更不得在監督機關首長與其他法律所定之審查機制未予核准之情形下，於在職期間或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所定之管制期間內，進入（含入境與轉機）大陸、香港與澳門地區，符合憲法揭櫫之法律保留原則暨比例原則，以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民之遷徙自由。此外，由於有關情形係屬極度例外之情形，有關機關首長之核准權限亦明定不得以轉授權或由他人代理之方式為之，以求精確與慎重。","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無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出國，應經本院核准，其餘者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除經監督機關首長核准，並經其他法律所定之審查機制核准外，本院人員於在職期間或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之管制期間內，不得進入大陸、香港與澳門地區，違者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分別論以行政罰與刑罰。\n\n第一項人員出國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及違反相關規定應有之效果，由監督機關定之。\n\n第二項所定之監督機關首長核准權限，不得以轉授權或由他人代理之方式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