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3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7/110430037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7/11043003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蔡適應等20人、委員鄭運鵬等17人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分別擬廢止「監試法」案。","billNo":"1100325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廢止「監試法」、「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2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廢止「監試法」，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廢止「監試法」，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3000"}],"議案名稱":"廢止「監試法」，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28: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適應","莊瑞雄","蔡易餘","林宜瑾","何志偉"],"連署人":["蘇巧慧","賴品妤","洪申翰","羅致政","張宏陸","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瑞隆","劉建國","趙正宇","江永昌","林淑芬","張廖萬堅","趙天麟","陳瑩"],"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1-03-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2","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23950號","laws":["04615"],"提案編號":"1339委23950","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莊瑞雄、蔡易餘、林宜瑾、何志偉等20人，有鑒於「監試法」自民國19年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民國39年修訂迄今未再修正，惟現行時空環境已截然不同。再者，自民國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考試院無須向監察院負責，故監察法中由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察考試之規定，已不符合權力分立和憲政制度之規定。依據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之權力，未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此外，監察委員並非考試專業，由監察委員監試不符專業分工，爰提案將現行法「監試法」予以廢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試法」民國19年制定與民國39年修正之時，監察院仍為民意機關，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惟民國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與考試院同屬憲法機關，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本院同意任命，故監察權、考試權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n二、根據「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之權力，未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考究制定「監試法」之時，立意為維護國家考試公正性考量，由監察委員監試；惟現行典試制度和事務已有完善流程規定，闈場亦有完善防弊制度，故國家考試是否有監察委員監試，並不影響其公正與公平性。\n三、監察院派出監察委員監試，惟監察委員多非考試專業，多不熟悉考試流程與相關事務，僅為列席參加，並無實際效用。而監察委員仍得以「監試法」之規定，要求典試人員向其說明考試流程，造成典試人員時間浪費與拖延考試流程之狀況。\n四、是故為符合現行憲政制度之運作，維護我國典試制度之獨立性與公平性，故提案建請將「監試法」予以廢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