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4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1/11021010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1/110210106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1/11021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1/11021010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余天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1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300"}],"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28: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易餘","蘇治芬","王美惠","黃國書","何志偉"],"連署人":["賴惠員","郭國文","林楚茵","羅致政","陳素月","陳瑩","黃世杰","江永昌","趙正宇","羅美玲","邱志偉","賴品妤","余天","吳玉琴"],"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1-05-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2","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23954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23954","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蘇治芬、王美惠、黃國書、何志偉等19人，行政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在現行稅捐稽徵法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卻因行政罰法失去裁量權，故擬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n二、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則明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n三、又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n四、我國營業稅為5%，以該條文形同最低罰鍰為1倍，導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中裁量權遭限縮。","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n\n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09-12-15-修正:68","說明":"有鑑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罰鍰；但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導致裁罰失去裁量空間至少為一倍，而現今零售業薄利情況下不小心觸法則可能賠掉全部心血。","修正":"第四十四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n\n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4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