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4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議案名稱":"「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孟楷","呂玉玲","林思銘","鄭正鈐"],"連署人":["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陳玉珍","許淑華","李德維","林奕華","溫玉霞","林文瑞","林為洲","張育美","鄭麗文","翁重鈞","游毓蘭","魯明哲","廖婉汝","吳斯懷","江啟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29: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23957號","laws":["05164"],"提案編號":"1783委2395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呂玉玲、林思銘、鄭正鈐等22人，為落實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特提出「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當前客家基本法對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強制明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客家委員會曾在108年向行政院提報「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後，再於相隔數月後發布「主動撤回」公告，然客家基本法卻無所可管。\n二、查當前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所對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立之必須，實缺乏強制規範。再查，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預算，自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於107年1月公布施行後，迄今仍未受編列。\n三、特將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內文修正為「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以期該基金儘早依法編列，落實基本法規範。","對照表":[{"law_id":"05164","law_name":"客家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law_content_id":"05164:05164:2017-12-29-全文修正:18","說明":"一、客家委員會曾在108年向行政院提報「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後，再於相隔數月後發布「主動撤回」公告，然客家基本法卻無所可管。\n\n二、查當前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所對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立之必須，實缺乏強制規範。再查，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預算，自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於107年1月公布施行後，迄今仍未受編列。\n\n三、特將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內文修正為「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以期該基金儘早依法編列，落實基本法規範。","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