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4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孟楷","林思銘","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連署人":["許淑華","溫玉霞","張育美","游毓蘭","李德維","李貴敏","陳玉珍","謝衣鳯","林文瑞","林為洲","翁重鈞","魯明哲","廖婉汝","鄭麗文","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29: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3959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3959","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林思銘、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等20人，為敦促選舉權之落實，特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關選舉人不在籍投票之條文內容，藉此提供施行細則法源依據外，更期投票之障礙在受修正降低下，可進一步擴大公民參與和民主深化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係指同條文第二及三項所稱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得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是故，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不在籍投票之採行，事涉上開第十三條第一項內容修正。\n二、在行使的方式上，不在籍投票可區分為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代理投票、建置特別投票所投票與提前投票等五種方式。而選舉人藉本人、親自、選在投票當日並親赴投票所的「移轉投票」方式，在以全國為選區且僅有一種選舉票時，採行上應屬可行，且較無爭議。\n三、當前不在籍投票法制化趨勢，查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108年11月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不在籍投票之規畫建置方案與進度」專題報告中闡明，研議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保障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中選會原則為樂觀其成，更表示倘修正通過，自當配合辦理。","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草案針對第十三條第一項給予修正。\n\n二、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內容，確認選舉人名冊編造業務，為戶政機關所辦理。\n\n三、考量選務作業可行性，因投票日前二十日為有選舉人資格者之名冊編造期程，故在第一項新增內容中，再保留二十日作業時間，給予戶籍機關收受移轉申請，以及不同直轄市、縣（市）戶籍機關之間的通報及核對作業所用。以上，是為第一項新增四十日期限由來。\n\n四、再查，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總統、副總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是故，再新增明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內政部之條文內容，期使權責得以明確。","修正":"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如有不在籍投票所需，得於投票日前四十日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另定之。\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4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