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4070205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067/11121010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067/111210106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067/11121010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067/11121010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6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900"}],"議案名稱":"「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29:0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易餘","蘇治芬","王美惠"],"連署人":["羅美玲","余天","羅致政","黃國書","賴惠員","陳素月","邱志偉","郭國文","陳瑩","黃世杰","何志偉","賴品妤","陳明文"],"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2-04-21","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2","字號":"院總第882號委員提案第23962號","laws":["02303"],"提案編號":"882委23962","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蘇治芬、王美惠等16人，有鑑於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相同。再者，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對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之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應給予善意之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爰提出「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相同。\n二、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對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之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應給予善意之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n三、民國一○○年時，為避免修法困難，故刻意排除國務機要費，然卻造成諸多不公，甚而波及奉上級命令辦理之承辦人員。","對照表":[{"law_id":"02303","law_name":"會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law_content_id":"02303:02303:2011-05-03-修正:104","說明":"一、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相同。\n\n二、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對該等人員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應給予善意之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n\n三、民國一○○年時，為避免修法困難，故刻意排除國務機要費，然卻造成諸多不公，甚而波及奉上級命令辦理之承辦人員。","修正":"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機要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4070205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