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陳以信","吳斯懷","溫玉霞","林為洲","陳玉珍","鄭麗文","鄭正鈐","李貴敏","萬美玲","張育美","江啟臣","吳怡玎","魯明哲","林思銘","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洪孟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29: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3963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3963","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為推動不在籍投票政策，優先針對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與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實施不在籍投票，使其不因執行勤務而喪失投票權，上述四類對象得提出申請，以移轉投票之方式行使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然另有但書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顯示我國現今選舉制度基本雖採取「戶籍制」，但已有不在籍投票之相關精神。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及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由於勤務之性質，難以在戶籍地投票，為使此類人民行之選舉權能夠實現，特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n二、不在籍投票之政策在國內研擬已久，就選舉方式而言，移轉投票是社會各界較為信任，沒有疑慮的方式。就選舉種類而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係以全國為選舉區，以移轉投票方式辦理，選舉作業單純、不複雜，適合加以實施。爰規定上述四類對象得提出申請，以移轉投票方式，行使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n三、立法內容要旨：\n(一)刪除關戶籍地與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及行政區之選務工作者，得移轉投票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n(二)增訂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四類對象得申請移轉投票之規定。（第十七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21","說明":"本次修正規定投票日擔任選務者，無論戶籍地及選務工作地是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均得申請移轉投票，爰刪除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戶籍地與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及行政區，得移轉投票之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先本法移轉投票之對象，僅包含戶籍地與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及行政區之選務工作者。為確保服公職勤務之人民，有行使選舉權之機會，特明定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移轉投票。\n\n三、若他法有規定其他種類選舉亦得申請移轉投票，為簡化選務作業並杜絕爭議，規定申請人應一併申請。\n\n四、移轉投票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由主管機關參考「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之範圍酌定之。\n\n五、為顧及選舉作業單純不複雜，申請移轉投票之選舉權人，不得行使非屬全國單一選舉區之區域立委選舉。","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具以下資格之人，得於投票日起算前九十日至投票日前六十日之期間，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在不同投票所或選舉區投票之申請：\n\n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n\n二、在營服役之軍人。\n\n三、執行勤務之警察。\n\n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n\n前項之申請人，其他法律有規定移轉投票之申請者，應一併申請之。\n\n第三項之移轉投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申請移轉投票之人，不得行使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