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5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陳歐珀","黃國書"],"連署人":["蔡易餘","郭國文","趙天麟","羅致政","余天","陳瑩","吳琪銘","高嘉瑜","林宜瑾","許智傑","李昆澤","林淑芬","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29: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3976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397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陳歐珀、黃國書等16人，有鑑於中國對台文化統戰愈趨強烈，各式出版品及相關大眾傳播媒體均已進行中國內部之政治審查，長期進入我國大眾傳媒平台，實對我國家安全有害。因應本法長年未修正，機關名稱已有改變，並應賦予立法院更多國安相關審查權，修訂本法實有必要。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新聞局已不復存在，應將本條例授權辦法之擬定機關修正為文化部。\n二、中國統戰攻勢強烈，台灣民心浮動，渴望把關手續必須增加。應此特修訂本法，賦予立法院於涉及高度國家安全爭議事項之出版品和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應除現有行政院審查之外，另賦予立法院審查權，以維護國家安全及人民閱聽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n\n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58","說明":"一、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權責機關既已變更，爰此修正。\n\n二、鑒於中國政府有併吞台灣之企圖，統戰手段愈趨多元嚴密，政府宜應從嚴審查相關文化事務及出版品，其中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應交由立法院審議，確保全民安全福祉。","修正":"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n\n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應經立法院同意，始得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