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5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507/109430050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507/109430050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507/10943005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507/10943005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409070300100"}],"提案人":["邱志偉","許智傑","趙天麟","邱議瑩"],"連署人":["陳明文","陳歐珀","高嘉瑜","劉世芳","賴瑞隆","余天","管碧玲","陳瑩","吳琪銘","吳玉琴","李昆澤","林宜瑾","鍾佳濱","邱泰源"],"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13"}],"mtime":"2024-01-18T19:30: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3982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3982","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趙天麟、邱議瑩等18人，鑑於現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累犯不論前案情節輕重，一概排除於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七七五號揭示法院於量刑階段，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之要求，誠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此外，基於現代國家刑罰目的係以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生活為原則，為彰顯外役監中間性處遇功能，實有將前案量刑輕微之累犯納入遴選資格之必要，除協助更多受刑人及早回歸社會，以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所述之矯正目的：「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亦能同時紓解一般監獄超額收容問題。基於上述理念及監所現場之實際需求，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擴大其中間性處遇功能之適用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14-05-30-修正:4","說明":"一、按外役監設立目的係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此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觀之甚明。\n\n二、復參酌大法官解釋第七七五號揭示，法院於量刑階段，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如僅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基於累犯者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現代國家之刑罰目的在於使受刑人回歸社會生活，如依現行法，一律否定累犯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規定，將有違前述憲法要求及現代刑罰原則。故在行刑上將前案量刑輕微之累犯納入遴選資格，方為妥適。\n\n三、綜上，考量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其犯罪情節輕微，故將本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累犯受刑人不得遴選之規定適度放寬，使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取得外役監遴選資格，俾使更多受刑人及早適應社會生活，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同時紓解一般監獄超額收容問題。","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5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