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玉琴","蔡易餘","蘇震清"],"連署人":["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羅美玲","陳秀寳","趙正宇","高嘉瑜","陳明文","羅致政","林宜瑾","趙天麟","陳素月","林楚茵","范雲","黃秀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30: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638號委員提案第23989號","laws":["02555"],"提案編號":"1638委23989","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蔡易餘、蘇震清等18人，鑒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主管機關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多年，業務範疇擴張至社會福利、少子化因應……等，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專業領域範疇隨主管機關俱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百零二年行政院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業務範疇自原先的醫事、護理及健康照護、公共衛生、國際衛生……等大幅擴張。除既有領域外，新增業務面向有福利政策、生育及托育、社會救助與其他社會福利等，故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中，再行納入社會福利及人口領域，以期使國家衛生研究院扮演之政府智庫角色更為全面。（修正法案名稱及條文第一條、第八條、第十四條）\n二、因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主管機關已於一百零二年由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故修正本法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n三、因應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業務涵蓋面擴張，故增設副院長一人，以利行政管理及相關業務運行之效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2555","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說明":"因應主管機關組織調整後業務範疇擴張，爰修正本法名稱。","修正":"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福利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加強醫藥衛生之研究，以增進國人之健康福祉，特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1","說明":"因應主管機關組織調整後業務範疇擴張，爰修正本法立法目的，以涵蓋社會福利及人口政策範疇。","修正":"第一條　為加強醫藥衛生、社會福利及人口政策之研究，以增進國人之健康與福祉，特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福利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現行":"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3","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本法主管機關。","修正":"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現行":"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7","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本法主管機關。","修正":"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現行":"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8","說明":"擴大社會福利及人口學者專家之參與，爰以修正。","修正":"第八條　選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社會福利及人口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現行":"第十一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一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11","說明":"國家衛生研究院扮演政府智庫角色，基於主管機關組織調整後業務擴張，故增置副院長人數，以提升社會福利及人口相關政策之合作與溝通。","修正":"第十一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二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現行":"第十四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後，得於國內醫藥衛生相關研究機構，設立分支研究單位。","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14","說明":"因應主管機關業務擴張及我國人口老化之趨勢，爰於研究機構範疇中增設社會福利及人口，以利該領域之政策發展。","修正":"第十四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後，得於國內醫藥衛生、社會福利及人口相關研究機構，設立分支研究單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