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蔡適應等20人擬具「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典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25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廢止「監試法」、「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2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典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3100"}],"議案名稱":"「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30: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適應","莊瑞雄","何志偉"],"連署人":["蘇巧慧","羅致政","趙天麟","張宏陸","洪申翰","吳琪銘","賴品妤","賴瑞隆","劉建國","蔡易餘","趙正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江永昌","林淑芬","陳瑩","張廖萬堅","林宜瑾"],"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1-03-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2","字號":"院總第575號委員提案第23990號","laws":["04613"],"提案編號":"575委23990","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莊瑞雄、何志偉等20人，鑑於「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之權，但未訂有監察國家考試之職責。且經數次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考試院無須向監察院負責，因此現行「監試法」中，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監試之規定，已不符現行五權憲法架構，且監察委員並非考試專業，有外行領導內行之虞。為配合「監試法」廢止後，已無監試委員制度，爰擬具「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監試法」廢止，重新檢討典試委員職權，將現行「典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等事務性事項，移列第十條規範，其後各款款次依序遞移。\n二、為配合「監試法」廢止，將現行「典試法」第十條：典試委員開會時須由監察委員列席之規定，同時予以刪除。並且為昭公信，將現行規定由監試委員列席監試之規定，改增列由典試委員會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規定，以維護考試公正與公信。","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n\n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n\n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n\n三、考試成績之審查。\n\n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n\n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n\n六、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n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n\n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n\n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n\n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說明":"配合「監試法」廢止，重新檢討典試委員會職權，將現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等事務性事項，移列第十條規範，其後各款款次依序遞移。","修正":"第九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n\n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n\n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n\n三、考試成績之審查。\n\n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n\n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n\n六、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n\n七、其他應行討論事項。\n\n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n\n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現行":"第十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15-01-20-全文修正:10","說明":"一、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現行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規定。\n\n二、然為昭公信，現由監察委員監試事項，增列由典試委員會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規定，以維護考試公正形象。","修正":"第十條　下列事項典試委員會應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n\n一、試卷之彌封。\n\n二、命擬試題支開拆。\n\n三、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固封、開拆與核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