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議案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李貴敏","萬美玲","羅明才","張育美","林奕華","蔣萬安","曾銘宗","吳斯懷","游毓蘭","洪孟楷","林文瑞","江啟臣","鄭正鈐","鄭麗文","吳怡玎","廖婉汝","魯明哲","翁重鈞","林思銘","李德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mtime":"2024-01-18T19:30: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3-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656號委員提案第23994號","laws":["01639"],"提案編號":"656委2399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查金管會現今雖已非獨立機關，但為使相關金融政策的制訂與推動更加周延，公權力行使較具超然性，仍維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規定。其立法用意就為使金管會獨立行使職掌業務，避免受到政治、政黨的干擾。再者，為確保政務官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政務官員參與政治活動，獨立於黨派色彩之外，爰提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明定「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解除其職務。」以求公允，並符公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金管會自成立之初訂定組織法，便將金管會定位為負責金融監督管理的獨立機關，不但採委員會制，還明訂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雖運作幾年下來，金管會被批過度強調金融監理，忽略金融產業的發展，因而金管會組織法修改，將委員會制改為首長制，強調扶植金融產業發展的重要性。惟相關立法仍維持金管會獨立行使職掌業務，避免受到政治、政黨的干擾之用意；又金融是特許行業，且金管會角色定位依舊模糊，多靠主委的作風決定走向，倘若金管會政務官黨政不分、伸手掐喉，勢必會掀起抄家風，令金融界一番「腥風血雨」，國家經濟將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有鑑於此，強調金管會政務官員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將是公權力行使超然之關鍵。","對照表":[{"law_id":"01639","law_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11-06-14-全文修正:10","說明":"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設立目的，是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其專業超然攸關金融監理效能與公正。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應獨立、超然性質，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委員於任期中應維持中立，並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地位，以利公正執行本所賦予之職權。\n\n二、違反前項規定者，與本組織法立法目的相違，爰明定解除其職務，爰增訂本條第三項。","修正":"第十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n\n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n違反前項規定者，解除其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