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6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1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1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262/11124012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262/11124012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262/11124012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262/11124012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200"}],"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31: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俊憲","許智傑","何志偉","陳歐珀"],"連署人":["賴惠員","羅美玲","高嘉瑜","黃國書","邱議瑩","賴品妤","賴瑞隆","李昆澤","黃世杰","張廖萬堅","周春米","余天","莊瑞雄"],"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2-04-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2","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3999號","laws":["02415"],"提案編號":"1562委23999","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許智傑、何志偉、陳歐珀等17人，鑑於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錯誤訊息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利，故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錯誤更正期限，並要求其更正應考量錯誤訊息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避免錯誤信息持續存在，無法有效更正，影響人民權益。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現行社會正處於資訊爆炸之時代，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應必須更加迅速與及時。\n二、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糾正錯誤信息與保障人民權益，然因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或提出書面答覆，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n三、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情形。","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49","說明":"一、有鑒於現行社會正處於資訊爆炸之時代，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應必須更加迅速與及時。\n\n二、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糾正錯誤信息與保障人民權益，然因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n\n三、並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有錯誤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形情。","修正":"第四十四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其更正應考量有錯誤節目或廣告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n\n前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節目或廣告錯誤更正之時間、呈現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6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