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議案名稱":"「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俊憲","許智傑","何志偉","高嘉瑜"],"連署人":["賴惠員","羅美玲","張廖萬堅","莊瑞雄","賴品妤","陳素月","黃國書","劉櫂豪","邱議瑩","李昆澤","余天","賴瑞隆","陳歐珀","周春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12"}],"mtime":"2024-01-18T19:31: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2","會期":1,"字號":"院總第989號委員提案第24000號","laws":["01854"],"提案編號":"989委24000","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許智傑、何志偉、高嘉瑜等19人，有鑒於時代背景之改變，針對不法利得之問題，我國刑法已於先前做出大幅度修正，然屬於一般法性質之《行政罰法》對於不法利得之相關規範仍未修正，恐難以反映社會之期待。爰擬具「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觀本條最初之立法理由，乃為使行為人不能保有因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而准許裁處超過法定最高額之罰鍰，並參考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及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七條而來。\n二、隨著時代背景之改變，關於不法利得之相關爭議及問題始終難以釐清，又因大統混油案爆發，在社會共識下，我國刑法於2015至2016年間進行大幅度修正，通盤針對刑事案件所涉及之不法利得，予以剝奪。\n三、然而，刑法之修正僅限於刑事案件，屬於一般法性質之行政罰法，其行政罰案件的不法利得之剝奪相關問題仍未解決，現行規範未能反映社會之期待。\n四、爰此，故修正本條第二項，針對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追繳其所得利益，並另裁處罰鍰。方能真正使行為人不能保有不法所得，並受到應有之懲罰與警惕。","對照表":[{"law_id":"01854","law_name":"行政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n\n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n\n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54:01854:2005-01-14-制定:22","說明":"一、觀本條最初之立法理由，乃為使行為人不能保有因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而准許裁處超過法定最高額之罰鍰，並參考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及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七條而來。\n\n二、隨著時代背景之改變，關於不法利得之相關爭議及問題始終難以釐清，又因大統混油案爆發，在社會共識下，我國刑法於2015至2016年間進行大幅度修正，通盤針對刑事案件所涉及之不法利得，予以剝奪。\n\n三、然而，刑法之修正僅限於刑事案件，屬於一般法性質之行政罰法，其行政罰案件的不法利得之剝奪相關問題仍未解決，現行規範未能反映社會之期待。\n\n四、爰此，故修正本條第二項，針對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追繳其所得利益，並另裁處罰鍰。方能真正使行為人不能保有不法所得，並受到應有之懲罰與警惕。","修正":"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n\n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追繳其所得之利益，並另裁處罰鍰。\n\n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