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6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蔡適應等20人擬具「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典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25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廢止「監試法」、「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2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典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3100"}],"議案名稱":"「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31:5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何志偉","陳瑩","王定宇","郭國文","鍾佳濱","張廖萬堅","劉世芳","羅美玲","邱泰源","陳亭妃","黃世杰","賴品妤","范雲","陳柏惟","羅致政","莊競程"],"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1-03-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2","字號":"院總第575號委員提案第24015號","laws":["04613"],"提案編號":"575委24015","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監試法的制定日期為中華民國19年11月08日，其目的是委請監察委員監試，就下列事項，由監試人員監視為之，一、試卷之彌封。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四、試卷之點封。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這種制度之存在，是因為90年前立法當時並無電子監視器的防弊工具，故必須由監察委員來進行人工監視。\n二、然目前監視錄影器材不僅普遍，功能強大，目前所謂「監試」，只是行禮如儀，況且監試之監察委員有領取監試車馬費，這些都列入考試成本，從考生報名費中支應，非常不合理。監察院曾從九十四年二月起到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止，曾長達三年半沒有監察委員。即使沒有監委，四次考試均由典試委員長指派典試委員兼任監試也無任何弊端，顯示此項監試制度根本無需存在，爰配合提案廢止監試法，一併提案修正典試法中之監試規定。","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15-01-20-全文修正:10","說明":"目前電子監視器普遍，監察委員行禮如儀的監試制度無須存在，配合提案廢止監試法，一併提案修正典試法中之監試規定。","修正":"第十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6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