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6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2/LCEWA01_100102_000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2/LCEWA01_100102_000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3"],"會議代碼":"院會-10-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01225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30: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吳斯懷","林思銘"],"連署人":["陳玉珍","林為洲","廖婉汝","鄭正鈐","張育美","謝衣鳯","吳怡玎","曾銘宗","溫玉霞","林奕華","許淑華","翁重鈞","鄭麗文","呂玉玲","江啟臣","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0-03-03","last_time":"2020-12-28","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01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01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吳斯懷、林思銘等19人，有鑑於現行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致重傷、死亡者，於刑法所規範之威嚇不足；爰此，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犯罪處罰刑度，以加強保障第一線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致重傷者，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載之刑罰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失本條文所欲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安全及公權力尊嚴之訂立原意。是故，本修正案對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致重傷者，自最低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最低處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最高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二、另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致死者，修正第三項內容新增最重可處死刑；另再於致死之最低刑度上，自最低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68","說明":"一、新增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另於致死之最低刑度上，自最低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致重傷者，自最低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最低處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6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