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7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17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7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7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8:2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費鴻泰","楊瓊瓔","呂玉玲","林為洲","萬美玲","吳斯懷","林文瑞","陳超明","林德福","林思銘","陳以信","鄭麗文","謝衣鳯","廖婉汝","翁重鈞","洪孟楷","李貴敏","魯明哲","鄭正鈐","游毓蘭","林奕華"],"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1-3","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4025號","laws":["01227"],"提案編號":"1722委24025","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鑑於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兩大原則為主觀上要有原住民身分之認同，即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意願及對原住民身分之自我認同；客觀上需有原住民之血統及從原住民血統之姓或傳統名字，才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惟部分民眾因身分行為原則不得代理應親自行為之，導致在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而無救濟管道。又因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亦無管道取得原住民身分，影響其子女身分認同之權益，據此修正為本法施行前死亡者之子女，若有其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應與一般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相同，故要求應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爰提案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n\n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8-11-14-修正:8","說明":"一、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係指已符合本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規定之各取得要件，得逕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而言，惟上開情形當事人既得逕依本法前開各條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條另規範取得身分之程序，實無必要，顯屬贅文。又所謂「回復」，係指已取得身分者因故喪失身分後復又申請之程序而言，惟此一程序既未使身分溯及生效，與其他「取得」程序顯無區分實益，爰本條第一項規定實無規範必要，爰刪除第一項。\n\n二、本法取得原住民的兩大原則為主觀上要有原住民身分之認同，即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意願及對原住民身分之自我認同；客觀上需有原住民之血統及從原住民血統之姓或傳統名字，具備原住民身分。為維護歷史正義，特明定推定當事人有意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允其子女得另依本法其他條文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爰其本法施行前死亡者之子女，若有其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應與一般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相同，故要求應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八條　當事人已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推定其原住民身分未喪失。\n當事人得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得準用第七條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