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476/109400147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476/109400147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476/109400147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476/109400147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1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0800"}],"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曾銘宗","陳雪生","孔文吉","翁重鈞","吳怡玎","鄭麗文","林為洲","江啟臣","萬美玲","李德維","溫玉霞","徐志榮","鄭正鈐","呂玉玲","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0-16"]}],"mtime":"2024-01-18T19:24: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0-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4027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4027","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有鑑於我國自103年至108年因吸食毒品駕駛車輛遭取締案件共15,667件，108年因酒駕肇事死亡人數高達149人，顯示我國毒駕及酒駕之問題日益嚴重，然現行防治措施成效有限，實有修法嚴懲之必要。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警政署統計，民國103年到108年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之案件有15,667件，108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為4,969人，死亡人數為149人，顯見我國目前毒駕、酒駕問題嚴重，應修法加強相關罰則以嚇阻以身試法。\n二、現階段毒駕及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機車罰鍰為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汽車罰鍰三萬元到十二萬元，須吊扣駕照一至四年甚至吊銷駕照，以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訂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n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加暴行於人者。\n\n二、互相鬥毆者。\n\n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03","說明":"一、根據警政署統計，民國103年到108年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之案件有15,667件，108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為4,969人，死亡人數為149人，顯見我國目前毒駕、酒駕問題嚴重，應修法加強相關罰則以嚇阻以身試法。\n\n二、現階段毒駕及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機車罰鍰為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汽車罰鍰三萬元到十二萬元，須吊扣駕照一至四年甚至吊銷駕照，以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訂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n\n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修正":"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加暴行於人者。\n\n二、互相鬥毆者。\n\n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n\n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n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n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