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227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萬美玲","鄭正鈐","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呂玉玲","徐志榮","鄭麗文","陳玉珍","游毓蘭","曾銘宗","江啟臣","吳怡玎","孔文吉","林奕華","翁重鈞","陳雪生","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mtime":"2024-01-18T19:24: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1-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4030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4030","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有鑑於2019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範圍遍及全球，目前尚無任何有效的療法與疫苗控制，不僅對我國社會、經濟、衛生造成嚴峻衝擊，也引發人民不安及恐慌。且近期甚至發生數起被列為居家檢疫、居家隔離之對象離家未通報之案件，無疑是將人民生命健康置於危險中。為健全積極防疫與抗疫成效，爰此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9年12月始，中國湖北省武漢市發起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經相關病毒分型檢測，於2020年1月7日，實驗室檢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1月12日，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將造成武漢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隨後疫情在中國其他省市擴散，亦先後造成泰國、日本、南韓，以及美國等國際境外移入之疫情，我國亦於2020年1月21日，出現第一起境外移入確診個案。\n二、根據中央社109年2月5日報導：「桃園市中壢警分局今天表示，一名被列為居家檢疫的39歲男子昨天因違反規定外出訪友，警方獲報後通知男子返家，並依法裁罰，最高罰15萬元，這也是桃園市防疫以來的開罰首例」。此舉不僅造成民眾人心惶惶，也恐造成更大防疫漏洞。\n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截至109年2月18日止，國內目前累積需居家隔離、檢疫者近2萬7千人，截至目前有41人違規不配合、共計遭罰150萬元。有鑑於違規情況屢見不鮮，且隔離者一旦外出，接觸場所與人數不知凡幾，將為防疫帶來極高風險，故修法提高罰鍰以落實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刻不容緩。","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n\n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n\n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n\n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5-12-11-修正:73","說明":"一、2019年12月始，中國湖北省武漢市發起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經相關病毒分型檢測，於2020年1月7日，實驗室檢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1月12日，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將造成武漢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隨後疫情在中國其他省市擴散，亦先後造成泰國、日本、南韓，以及美國等國際境外移入之疫情，我國亦於2020年1月21日，出現第一起境外移入確診個案。\n\n二、根據中央社109年2月5日報導：「桃園市中壢警分局今天表示，一名被列為居家檢疫的39歲男子昨天因違反規定外出訪友，警方獲報後通知男子返家，並依法裁罰，最高罰15萬元，這也是桃園市防疫以來的開罰首例」。此舉不僅造成民眾人心惶惶，也恐造成更大防疫漏洞。\n\n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截至109年2月18日止，國內目前累積需居家隔離、檢疫者近2萬7千人，截至目前有41人違規不配合、共計遭罰150萬元。有鑑於違規情況屢見不鮮，且隔離者一旦外出，接觸場所與人數不知凡幾，將為防疫帶來極高風險，故修法提高罰鍰以落實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刻不容緩。","修正":"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n\n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n\n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n\n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現行":"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n\n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n\n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5-12-11-修正:75","說明":"一、2019年12月始，中國湖北省武漢市發起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經相關病毒分型檢測，於2020年1月7日，實驗室檢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1月12日，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將造成武漢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隨後疫情在中國其他省市擴散，亦先後造成泰國、日本、南韓，以及美國等國際境外移入之疫情，我國亦於2020年1月21日，出現第一起境外移入確診個案。\n\n二、根據中央社109年2月5日報導：「桃園市中壢警分局今天表示，一名被列為居家檢疫的39歲男子昨天因違反規定外出訪友，警方獲報後通知男子返家，並依法裁罰，最高罰15萬元，這也是桃園市防疫以來的開罰首例」。此舉不僅造成民眾人心惶惶，也恐造成更大防疫漏洞。\n\n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截至109年2月18日止，國內目前累積需居家隔離、檢疫者近2萬7千人，截至目前有41人違規不配合、共計遭罰150萬元。有鑑於違規情況屢見不鮮，且隔離者一旦外出，接觸場所與人數不知凡幾，將為防疫帶來極高風險，故修法提高罰鍰以落實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刻不容緩。","修正":"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n\n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n\n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22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