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議案名稱":"「財政紀律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曾銘宗","賴士葆","費鴻泰"],"連署人":["吳斯懷","吳怡玎","鄭麗文","陳玉珍","游毓蘭","陳以信","溫玉霞","馬文君","李貴敏","廖婉汝","謝衣鳯","陳雪生","林奕華","李德維","萬美玲","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0"}],"mtime":"2024-01-18T19:24: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1-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3","會期":1,"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24031號","laws":["02311"],"提案編號":"705委24031","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賴士葆、費鴻泰等20人，鑒於執政者於選舉前政策買票動作不斷，藉由提出減稅或擴張支出政見，爭取選民對執政者的支持，如執政黨近期所提廢除印花稅、未經可行性分析的大型公共建設等政見，狂撒納稅人五千億元血汗錢；然此類重大政策之決策過程卻十分草率，看似明快、具行政效率，實則視財政專業如無物，傷害租稅慣例。為敦促政府及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應恪守財政紀律，而非僅為選票考量，倉促推出擴大支出或租稅減免等政見，爰提出「財政紀律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期促進財政永續，達成財政治理長遠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311","law_name":"財政紀律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紀律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避免執政者出於選舉目的，操縱包括減稅或擴張支出等財政政策工具，以創造暫時經濟榮景，獲取選民對執政者的支持，進而形成一種政治性的經濟或預算循環，有害於國家財政健全，爰增訂本條規定，於總統、副總統、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之競選期間，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未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者，不得政策買票，藉以整飭財政紀律，進而建立公平競爭的選舉環境。\n\n三、第二項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規定，明定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非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提出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n\n二、提出減免租稅或補助措施。\n\n三、調降、凍結公用事業所售商品或服務之費用。\n\n四、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n\n前項期間，自投票日前一日起向前逆算。"},{"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免選舉期間候選人以選舉支票方式，攏絡選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之競選期間，所提出政見，涉及增加政府支出或減少收入者，應詳實規劃財源，具體指明預算或彌補資金之來源，以落實政治與財政責任。\n\n三、第二項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規定，明定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增訂":"第十二條之二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提出政見內容涉及增加政府支出或減少收入者，應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n\n前項期間，自投票日前一日起向前逆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