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沈發惠","陳瑩","余天","蔡易餘","王定宇","賴瑞隆","江永昌","蘇震清","陳秀寳","李昆澤","陳明文","邱志偉","趙正宇","羅美玲","蘇治芬","林俊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mtime":"2024-01-18T19:24: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0-03-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4號委員提案第24034號","laws":["01515"],"提案編號":"24委24034","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有鑑於一般民眾終其一生顯少發生繼承事件，未必能妥善處理，為保障納稅者權利，稽徵機關應積極給予必要之協助。本席等特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查繼承事件之發生，並非一般民眾生活上之常態，未必能夠妥善處理，稽徵機關應積極給予必要之協助。\n二、次查現行稽徵機關所填發之申報通知書，僅具有提醒之功能，而非稅務稽徵作業之要件，難謂已有積極之協助。\n三、綜上所述，爰將遺產稅申報之期限，修正為接獲申報通知書後六個月。","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n\n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law_content_id":"01515:01515:1973-01-26-制定:28","說明":"一、繼承事件並非一般民眾生活中之常態，遭遇時未必能妥為處理，鮮有刻意為規避納稅義務之情。\n\n二、為避免因未受稽徵機關之協助導致受罰之情形，爰將限期繳納之始點訂於接獲申報通知書之日起。","修正":"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獲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n\n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現行":"第二十八條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n\n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n\n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一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law_content_id":"01515:01515:2004-05-18-修正:43","說明":"配合限期繳納始點之改變，完善通知機制，爰明定通知書應分別送達全體納稅義務人，僅於不明有無納稅義務人時，採黏貼公告欄之方式通知。","修正":"第二十八條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分別送達全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但納稅義務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n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n\n有第一項但書情形者，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收受第一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