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蔡適應","蘇震清","陳亭妃"],"連署人":["黃國書","余天","陳瑩","張廖萬堅","陳秀寳","黃世杰","江永昌","羅美玲","邱泰源","高嘉瑜","吳玉琴","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莊競程","劉世芳","沈發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3"}],"mtime":"2024-01-18T19:24: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1-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403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4037","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蔡適應、蘇震清、陳亭妃等21人，鑒於我國已於2018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全國每年超過十三萬人因照顧家人放棄職業生涯，對於親屬有需長期照顧者，一旦受僱者自行離職，俟長期照顧事由解除，要重返職場實屬困難，也造成整體勞動力的流失。在國家積極推動長期照顧政策的同時，亦應立法建置長期照顧留職停薪制度，使得受僱者可以利用留職停薪期間協助親屬適應照顧資源，爰提案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衛福部推估約有230萬工作人口因照顧失能家人而影響工作，其中13萬人離職、18萬人減少工時，故為使現職勞動者能於家庭照顧事由解除後迅速順利回歸職場，國家應對之提供使其可以繼續工作之必要支援或協助。\n二、現行條文第二十條之規範雖允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然若親屬需長期照顧者，現行7日之家庭照顧假明顯不足。\n三、日本有「育兒、介護休業法」（譯：育嬰、照顧假法）係針對受僱者其需要照顧的親屬因受傷、疾病或出現身體上乃至於精神上障礙而需要兩週以上經常性照顧的狀態。受僱者可分三次申請總計九十三日的留職停薪。所謂親屬，係以配偶（含具有事實上婚姻關係者）、父母（含養父母）、子女（含養子女）、配偶之雙親、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孫子為限。","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到上班族必須花時間為失能家人照顧安排，包括申請政府補助、拜訪服務機構、帶長輩孰悉服務人員或機構等，但向企業告假也多所擔心。為避免因長期照顧家庭成員導致脫離職場、復職不易，對於新手在職照顧者或碰到長輩病情變化的在職照顧者，將有助於加速穩定照顧安排並穩住工作。\n\n三、參考日本「育兒、介護休業制度」（譯：育嬰、長照制度），針對受僱者其需要照顧的親屬因受傷、疾病或出現身體上乃至於精神上障礙而需要兩週以上經常性照顧的狀態。受僱者可分三次申請總計九十三日之照顧留職停薪。\n\n四、為穩定就業力，鼓勵復職，針對申請照顧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其請假期間應繳之保險費用及雇主於現行法中免於繳納之保險費用，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以減少受僱者之經濟負擔，得無後顧之憂繼續投保。","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發生下列事由須親自照顧連續二週以上時，得申請照顧留職停薪，期間至照顧事由消滅為止，受僱者可分三次申請總計九十三日之照顧留職停薪：\n\n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n\n二、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n\n前項各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n\n受僱者於照護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與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均由中央主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n\n照顧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照顧留職停薪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受僱者於申請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準用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復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