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2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5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陳秀寳等26人、委員許智傑等25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1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30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81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2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0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40000"}],"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25: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連署人":["萬美玲","溫玉霞","呂玉玲","廖國棟Sufin‧Siluko","鄭麗文","曾銘宗","吳怡玎","孔文吉","林為洲","謝衣鳯","林文瑞","李德維","陳雪生"],"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3-07-25","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3","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24042號","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24042","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有鑑於性騷擾事件頻傳，而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未能有效處理具有性騷擾意圖之埋伏、跟蹤或糾纏等行為，此種行為如未涉及強暴脅迫手段或恐嚇，則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做出行政裁處，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惟前者僅屬行政裁處；後者則適用範圍僅限家庭暴力事件，然此種行為實已造成被害人無比恐懼，亦有高度可能進而侵害被害人之生命或身體法益，且「以性騷擾為取向」之跟追行為亦應屬性騷擾之態樣之一，故性騷擾防治法應針對此種行為態樣處罰，爰此提案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跟蹤騷擾行為是現代社會嚴重問題之一，許多重大治安事件前置行為均有跟蹤騷擾出現，但現行相關法律無法有效即時防治與處理，查釋字第689號解釋曾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闡釋，該背景之跟追行為係屬記者跟追採訪對象，而性騷擾跟追對於被跟追對象之壓迫感或危險性，遠大於記者跟追，舉輕以明重，性騷擾跟追自應以刑罰制裁方為妥適。\n二、目前有關騷擾他人之跟追行為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相應規範，前者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勸阻不聽者處以三千元以下罰鍰；後者則待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適用範圍雖廣，但罰則過輕；後者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事件，故性騷擾跟追無法有效藉由前開法規防治。\n三、一般性騷擾因未有身體接觸，故處罰係以罰鍰為主，僅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乘機觸摸」之行為方有刑責，然性騷擾跟追雖無身體上之接觸，但對於被害人形成巨大之精神壓力及恐慌，其侵害不亞於身體接觸之性騷擾。故為顧及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該追蹤行為客觀上如具備「持續性」，主觀上有「性騷擾意圖」，另參酌日本「纏擾行為防制法」之規定，對於跟追行為採取「先行政管制後刑事制裁」之方式，輔以「行政管制手段先行」，意即經由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則具備可罰性。","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30","說明":"一、跟蹤騷擾行為是現代社會嚴重問題之一，許多重大治安事件前置行為均有跟蹤騷擾出現，但現行相關法律無法有效即時防治與處理，查釋字第689號解釋曾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闡釋，該背景之跟追行為係屬記者跟追採訪對象，而性騷擾跟追對於被跟追對象之壓迫感或危險性，遠大於記者跟追，舉輕以明重，性騷擾跟追自應以刑罰制裁方為妥適。\n\n二、目前有關騷擾他人之跟追行為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相應規範，前者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勸阻不聽者處以三千元以下罰鍰；後者則待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適用範圍雖廣，但罰則過輕；後者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事件，故性騷擾跟追無法有效藉由前開法規防治。\n\n三、一般性騷擾因未有身體接觸，故處罰係以罰鍰為主，僅在本條第一項「乘機觸摸」之行為方有刑責，然性騷擾跟追雖無身體上之接觸，但對於被害人形成巨大之精神壓力及恐慌，其侵害不亞於身體接觸之性騷擾。故為顧及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該追蹤行為客觀上如具備「持續性」，主觀上有「性騷擾意圖」，另參酌日本「纏擾行為防制法」之規定，對於跟追行為採取「先行政管制後刑事制裁」之方式，輔以「行政管制手段先行」，意即經由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方符合構成要件該當。","修正":"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性騷擾，持續跟追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者，亦同。\n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