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2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641/10943006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641/109430064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641/10943006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641/10943006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428070300100"}],"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孔文吉","鄭麗文","廖國棟Sufin‧Siluko","萬美玲","翁重鈞","江啟臣","賴士葆","洪孟楷","廖婉汝","張育美","徐志榮","呂玉玲","陳玉珍","林奕華","許淑華","溫玉霞","林為洲","曾銘宗","林思銘","鄭正鈐","吳怡玎","吳斯懷","魯明哲","游毓蘭","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陳以信","蔣萬安","李德維"],"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4-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0042424"}],"mtime":"2024-01-18T19:25: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4045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4045","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有鑑於「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早已背離現實生活且嚴重損害經濟弱勢之權益而亟需修正；又為因應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經濟發展等情，爰修正「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以保障經濟弱勢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酌現行銀行週年定存利率約為百分之一左右，以高達二十倍之利息作為「利息上限」顯不合理。何況，國際實務（例如：美國多數州均限制「利息上限」在10%以下，而美國信用卡之約定利率亦在12~15%之間，而遠低於我國銀行信用卡約定利率之18%至20%），另為因應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經濟發展等情，而有修正利息上限之必要。\n二、現行實務判決認定：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經給付，則不得請求返還，以及債務人如同意債權人將利息混入本金，則債權人仍得就超過之利息請求等情，茲為保護經濟弱勢，而有必要明定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應予返還之義務。\n三、又為避免債權人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利息上限」，而有明文禁止該等規避行為，並明定違反效果之必要。","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說明":"一、中華民國18年11月22日訂定本條規定時，其立法理由明載係為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以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而特設最高利率限制等。\n\n二、參酌現行銀行週年定存利率約為百分之一左右，高達二十倍之「利息上限」已顯非合理。又參酌美國利率，各州利率限制雖有不同但多數州更在10%以下；而美國信用卡之約定利率亦在12~15%之間，而遠較我國銀行信用卡之18%至20%為低等情；又為因應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經濟發展等情，實有修正「利息上限」之必要。\n\n三、實務判決（例如：「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例」）認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雖無請求權，但如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經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而「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532號民事判例」亦認定：債務人於利息到期後，如同意債權人將利息（包括：超過限額部分）混入本金，則債權人得就超過限額之利息部分請求，而有必要明定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應返還之義務。\n\n四、又為避免債權人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本條規定，而有明文禁止該等規避行為之必要。\n\n五、另參酌德國民法第246條規定「以法律或法律行為規定支付利息之債務，如無其他規定，年利率為4%」，如為商業行為依該國商法典第34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6%；以及德國學說及法院實務均認為約定利率超過上開利率一倍以上者，該約定將違反德國民法第138條第1款違背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而無效。爰增定第四項。","修正":"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n\n債權人如已受領該超過部分之利息，應立即自債務人當時積欠之本金中扣除，並返還債務人超收之餘額。\n債權人不得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n違反本條規定者，其規定無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