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2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642/109430064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642/109430064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642/10943006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642/10943006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428070300200"}],"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徐志榮","林文瑞","孔文吉","鄭麗文","廖國棟Sufin‧Siluko","許淑華","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江啟臣","陳玉珍","蔣萬安","謝衣鳯","張育美","林奕華","吳斯懷","林思銘","呂玉玲","曾銘宗","林為洲","溫玉霞","魯明哲","賴士葆","李德維","吳怡玎","游毓蘭","洪孟楷","萬美玲","陳以信","廖婉汝"],"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4-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0042424"}],"mtime":"2024-01-18T19:25: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4046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4046","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有鑑於「民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早已背離現實生活且嚴重損害經濟弱勢之權益而亟需修正；又為降低青創業者、微型企業、中小企業及一般經濟弱勢因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經濟發展致難以及時償付債務等情，爰修正「民法」第二百零七條，以避免剝削並保障青創業者、微型企業、中小企業及經濟弱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現行法院實務認定：債務人於利息到期後，如同意債權人將利息（包括超過限額部分）加入本金，則債權人仍得就原超過限額之利息請求，而不利經濟弱勢者。茲為保護經濟弱勢者並降低其因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之衝擊，以及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致排除「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適用，而有修正之必要。\n二、又為避免債權人規避「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規定，而有明定違反之結果，以及債權人應返還債務人溢收利息之必要。\n三、另為避免「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之定義不明，爰明文授權經濟部，視國內外經濟發展實況，以命令訂定之。","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七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n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說明":"一、有鑒於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532號民事判例認定：債務人於利息到期後，如立約同意債權人將利息（包括超過限額部分）混入本金，則債權人得就原來超過限額之利息部分請求，而不利經濟弱勢。\n\n二、茲為降低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或中小企業等因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之衝擊，並為避免其因不諳法令規定，致債權人得以排除「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適用，而有修正之必要。\n\n三、又為避免債權人規避本條規定，而須明定違法之效果必要；以及債權人返還溢收金額之義務。\n\n四、另為避免「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定義不明，爰授權經濟部，視國內外經濟發展實況，以命令訂之。","修正":"第二百零七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中小企業以外之債務人如與債權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n\n債權人違反前項規定時，該約定無效。債權人應立即返還債務人溢收之金額及利息，或自債務人當時積欠之本金中扣除之。\n\n前項微型企業以及中小企業之定義授權經濟部，視國內外經濟發展實況，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2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