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0771/109420077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0771/109420077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0771/109420077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0771/109420077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0429070300100"}],"提案人":["張廖萬堅","何欣純"],"連署人":["余天","黃秀芳","蔡易餘","陳秀寳","蘇震清","何志偉","邱議瑩","王美惠","李昆澤","趙天麟","吳思瑤","沈發惠","莊競程","劉世芳","周春米","賴瑞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1-19-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1-19-19"}],"mtime":"2024-01-18T19:25: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0-04-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383號委員提案第24058號","laws":["08113"],"提案編號":"1383委24058","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何欣純等18人，鑒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係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天然氣之唯一來源，經查目前全國共有二十五家公用天然氣事業，彼此營業區並無重疊，屬於分區獨佔狀態，一旦其拒絕供氣，勢必嚴重影響民眾生活，爰此，提出「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就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供氣者，應科以處罰至改善為止，以維護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天然氣事業法（本法）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售氣對象為以導管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三種需求用戶為主。另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設立、供氣營業。（第六條、第十條）且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營業區域，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供氣區域外供氣（第八條）。是以，目前國內共有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多屬分區獨佔狀態，彼此營業區域並無重疊，亦是國內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天然氣之唯一來源，是以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以保障民眾使用天然氣的權益。惟查，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者卻無罰則，一旦其拒絕供氣，民眾將求助無門，爰此提出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應予科處罰緩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以維護民生權益。","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按天然氣事業法（本法）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售氣對象為以導管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三種需求用戶為主。另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設立、供氣營業。（第六條、第十條）且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營業區域，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供氣區域外供氣（第八條）。是以，目前國內共有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多屬分區獨佔狀態，彼此營業區域並無重疊，亦是國內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天然氣之唯一來源。據此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以保障民眾使用天然氣的權益。惟查，本法第三十條卻無罰則，一旦其拒絕供氣，民眾將求助無門，爰此增訂本條，對於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供氣者，應予科處罰緩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以維護民生權益。","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　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