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3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3/LCEWA01_10010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3/LCEWA01_10010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會期":"10-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06","2020-03-10"],"會議代碼":"院會-10-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7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24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8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25: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黃國書"],"連署人":["王美惠","許智傑","洪申翰","羅致政","陳椒華","賴瑞隆","陳秀寳","吳秉叡","莊競程","湯蕙禎","林岱樺","陳亭妃","高嘉瑜","羅美玲","李昆澤","邱志偉","鍾佳濱","吳玉琴","邱泰源"],"first_time":"2020-03-06","last_time":"2021-05-11","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3","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4059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4059","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黃國書等21人，鑑於運動產業為全球各國積極發展之重點產業，為提升我國民間企業參與誘因使其擴大體育投資、強化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打造台灣品牌體育賽事，促進台灣運動產業蓬勃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增訂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賽事之捐贈設置專戶，營利事業為前開專戶捐贈時得享有租稅優惠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及提升國際能見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藉此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重點運動賽事，爰訂定第一項。\n二、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提供營利事業捐贈誘因，爰明定營利事業透過本法設置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捐贈對象若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則不受一千萬元之額度限制。同時，為避免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與捐贈方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三、為避免本條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爰於第四項規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上限，且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n四、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受贈資金之用途、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訂定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n五、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六項明定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為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為五年。","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政府為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及提升國際能見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藉此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重點運動賽事，爰訂定第一項。\n\n三、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並提供營利事業捐贈誘因，爰於第二項明定透過第一項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與捐贈者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四、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於第三項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所為之捐贈，得按該捐贈金額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不受前項但書一千萬元額度上限之限制。\n\n五、為避免本條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甚鉅，爰於第四項規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上限。且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n\n六、考量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給予營利事業享有較高之租稅優惠，從而應具有較高之公共監督，其捐贈對象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定或專案核准，爰於第五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受贈資金之用途、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訂定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會同財政部定之。\n\n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於第六項明定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為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為五年。","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