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3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0357/109210035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0357/109210035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0357/109210035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0357/109210035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4070703002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廖婉汝","魯明哲","林文瑞","徐志榮","吳斯懷","游毓蘭","洪孟楷","呂玉玲","陳玉珍","吳怡玎","李貴敏","鄭麗文","萬美玲","陳以信","林德福","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鄭正鈐","林思銘","謝衣鳯","許淑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1-20-9"}],"mtime":"2024-01-18T19:21: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0-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24071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2407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之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運用，以符合現實需求。雖然，抵押權之設定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但仍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為必要。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設定抵押權，應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之不動產為限，但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俾便稅務人員憑以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之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運用，以符合現實需求。雖然，抵押權之設定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但仍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為必要。有鑑於此，爰修訂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設定抵押權應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之不動產為限，但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俾便稅務人員憑以辦理。","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n\n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n\n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n\n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90-01-16-修正:13","說明":"一、為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之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運用，以符合現實需求。雖然，抵押權之設定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但仍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為必要，故應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俾便稅務人員憑以辦理，爰增訂本條文第四款。\n\n二、本條文原第四款改列第五款。","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n\n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n\n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n\n四、設定抵押權，應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之不動產為限。但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3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