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3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議案名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許淑華","洪孟楷","鄭麗文","萬美玲","廖婉汝","張育美","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李貴敏","徐志榮","陳玉珍","吳斯懷","謝衣鳯","吳怡玎","呂玉玲","魯明哲","溫玉霞","林文瑞","林思銘","陳以信","鄭正鈐","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mtime":"2024-01-18T19:21: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0-03-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4073號","laws":["01608"],"提案編號":"1586委2407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結果顯示，因公益彩券銷售金額逐年增加，各市縣政府年度實際獲配盈餘數較預算編列數為多，致累計待運用數逐年增加，迭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檢討改善。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之四，調整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比率，應以百分之四十供國民年金、百分之十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略為調降至百分之五十，既以避免國民年金及全民健康保險準備收支短絀窘況，亦符合實際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審計部提出現行各縣市政府累計待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數逐年增加之問題，亟待檢討與改善：現行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固規定，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第(十二)項（乙─247頁以下）指出，部分市縣政府運用以前年度公益彩券盈餘賸餘數增編歲（支）出預算，惟累計待運用數仍增，有待持續積極規劃運用等，因公益彩券銷售金額逐年增加，各市縣政府年度實際獲配盈餘數較預算編列數為多，致累計待運用數逐年增加，迭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檢討改善。\n二、修法說明：有鑑於前述，實有必要調整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比率，以補充國民年金及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之用，爰修訂本條例第六條之四，調整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比率，應以百分之四十供國民年金、百分之十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略為調降至百分之五十，以符合實際需求。茲有附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積極運用歷年累計待運用數，國庫署應加強督促妥為規劃運用積極執行，並落實各項監督考核機制，必要時監理委員會得依考核績效另為撥付公益彩券盈餘。","對照表":[{"law_id":"01608","law_nam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六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查現行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固規定，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第(十二)項（乙─247頁以下）指出，部分市縣政府運用以前年度公益彩券盈餘賸餘數增編歲（支）出預算，惟累計待運用數仍增，有待持續積極規劃運用等，因公益彩券銷售金額逐年增加，各市縣政府年度實際獲配盈餘數較預算編列數為多，致累計待運用數逐年增加，迭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檢討改善。有鑑於此，實有必要調整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比率，為避免國民年金及全民健康保險準備收支短絀窘況，應以百分之五十供國民年金、百分之十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略為調降至百分之四十，以符合實際需求。茲有附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積極運用歷年累計待運用數，國庫署應加強督促妥為規劃運用積極執行，並落實各項監督考核機制，必要時監理委員會得依考核績效另為撥付公益彩券盈餘。","增訂":"第六條之四　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供國民年金、百分之十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3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