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4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劉世芳","林楚茵","蘇震清"],"連署人":["陳亭妃","湯蕙禎","陳椒華","張廖萬堅","洪申翰","蔡易餘","賴品妤","林俊憲","周春米","黃國書","趙天麟","吳思瑤","沈發惠","高嘉瑜","林淑芬","羅美玲","邱志偉","陳素月","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mtime":"2024-01-18T19:21: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0-03-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4","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4077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24077","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劉世芳、林楚茵、蘇震清等24人，為推動國會改革，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建立國會議員及各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並強化國會議員行使職權之公開透明，應落實開放媒體採訪、旁聽之規定，並由立法院制定委員會採訪及旁聽規則，朝向明確化、法制化。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將現行委員會踐行之慣例予以明文化。明定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一人代理主持。（第四條）\n二、為加強議事審查透明與公開化，現行各委員會開會依本院議事規則雖已開放媒體採訪拍攝，惟對於記者採訪、一般民眾申請旁聽事項之准否，仍屬會議主席自由心證且無須說明理由，恐流於恣意。為落實國會公開透明之革新目標，應就否准採訪、旁聽之事由加以明確化，爰修正相關規定。（第九條）","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99-01-12-全文修正:4","說明":"一、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由召集委員排定議程，以審查各種議案，形成委員會中心主義。\n\n二、依現行的委員會議事慣例，倘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會議前則由其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代理會議主席，如於會議中則可臨時指定暫代主持會議，以避免會議中斷，爰提案予以明文化。\n\n三、惟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曾發生過召集委員因故或無故未主持會議，亦不只定代理主席，導致議事中斷，浪費寶貴的委員會會議時間、降低議事效率，引發民眾不滿。爰增定在召委未指定代理主席時，得由委員會委員互推臨時主席，俾使會議如期順利進行。","修正":"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主席。未指定時，由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以利議事進行。"},{"現行":"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15","說明":"一、本院現行各會議雖已建立網際網路及電視頻道直播，惟各委員會會議仍未就媒體採訪及開放民眾旁聽予以明文規範。\n\n二、為加強議事審查透明與公開化，雖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修正後，民眾經委員會會議主席同意後，得進入會議室旁聽。然而，雖各委員會會議已開放媒體採訪與民眾旁聽，惟主席究竟基於何種理由同意或否准民眾旁聽，並無規範，不僅恐流於恣意，亦不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原則，應予明確。\n\n三、本院各委員會現有之採訪及旁聽，皆準用院會之規定，惟委員會之運作、場地條件與院會相異，應考量委員會實際需求，就開放媒體拍攝採訪與旁聽另定規則。","修正":"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並設置旁聽席。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n\n除因召開秘密會議、旁聽席位數限制、維持會議秩序等事由，主席不得拒絕媒體採訪及旁聽申請。\n有關各委員會會議媒體及公民記者採訪、旁聽規則，由立法院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30","說明":"一、增列第四項。\n\n二、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