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3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章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蘇震清"],"連署人":["洪申翰","陳亭妃","蔡易餘","趙天麟","吳思瑤","黃國書","高嘉瑜","林俊憲","林淑芬","湯蕙禎","賴品妤","沈發惠","陳椒華","周春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陳素月","鍾佳濱","張廖萬堅","劉世芳","羅美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mtime":"2024-01-18T19:22: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0-03-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4","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4079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4079","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蘇震清等23人，鑒於憲法所賦予立法院國會調查權，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確立其範圍後，至今不僅仍未就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強制處分、證據等內容予以具體規範，甚至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亦未有條文。故為推動國會革新，立法院就如何行使調查權建立規範，應先於職權法中確立法源基礎，以利賡續推動立法院國會調查制度。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章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院職權所必須的「資訊獲取權」，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性權力」。\n二、有關國會調查權之內涵，除文件調閱以外，尚得採行何種處置或措施，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提供了較為明確的論述，就國會調查權之行使要件及程序之具體化，例如發動調查權之組織、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所應遵守之程序及司法救濟程序等，皆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應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然而，從上開解釋於民國九十三年作成以來，歷經第六、七、八、九屆立法委員任期，迄今已進入第十屆，對於立法院調查權立法仍「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n三、國會調查權雖屬立法院職權之一，過去數屆皆有黨團或委員提案，其內涵多半從原有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著手，主張擴充原有之文件調閱權及公聽會規定，但實際調查仍侷限於「資料物件、調閱文件之提供」對象也侷限於「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至於受調查對象之範圍、證據方法與拒絕證言、受調查人之司法救濟、與其他國家機關發生權限爭議時解決機制等，則相對薄弱。\n四、為建立較完整之國會調查法制，於職權法中先訂定授權規範，再訂定專法不啻為可行之選項，爰提案增訂第八章之一國會調查權章，新增第五十三條之一作原則性規定並授權另立專法，以就國會調查權諸內涵與文件調閱權適度區隔，保留進一步立法形成之空間。","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章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新增章名。\n\n二、本章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相關規範。","增訂":"第八章之一　調查權之行使"},{"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院職權所必須之「資訊獲取權」，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性權力」。\n\n三、鑑於現行法律立法院僅具備文件調閱權，未足充分獲取執行職權之完整資訊，爰提案訂定立法院調查權實施之法律依據。\n\n四、國會調查權之內涵舉凡組織、調查對象、強制處分、證據方法及保全、拒絕作證或偽證之法律效果等內容，宜另以法律定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同意，設調查專案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