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蘇震清","吳思瑤"],"連署人":["陳亭妃","蔡易餘","趙天麟","高嘉瑜","林俊憲","林淑芬","湯蕙禎","沈發惠","邱志偉","陳椒華","周春米","羅美玲","陳素月","鍾佳濱","張廖萬堅","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mtime":"2024-01-18T19:22: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0-03-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4","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4080號","laws":[],"提案編號":"23委24080","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蘇震清、吳思瑤等20人，鑒於科技發展下，大眾及網路媒體蔚為主流，「國是論壇」已難彰顯當初設置之功能，反恐延宕議案之處理，已無存續之必要，應予廢除。此外，有關本院委員所提臨時提案，常具重大或時效緊迫之性質，如遇需依法召開黨團協商會議之情況，恐已無協商時間，應予提前。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委員職權得提起之各項議案，以臨時提案為之者，多為重大民生議題或時效急迫之事項，更需即時反映予行政機關處理者。依現行制度，臨時提案最遲應於會議當天上午十時前提送院會，並於當次會議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如係具有時效性之重要提案，會議主席欲依法召開黨團協商會議，恐窒礙難行。為充分運用時間，立法院院會處理臨時提案時間應提前至下午一時至二時。（第九條）\n二、立法院議事規則中，設置國是論壇原本是提供委員更多發言機會，以監督行政部門施政，並透過此種較不拘形式與發言方式的管道，提供委員發表政策與揭露時弊，甚至進一步形成公共輿論的機會。然而，近年來立法院已無強行通過法案案例，加上朝野協商機制已臻成熟，國是論壇制度漸失去當初設置意義，甚至部分委員濫用言論免責權，發言內容與政策辯論及議事主旨無關，導致立法院正常議案討論、議決時間浪費，故提案取消國是論壇制度。（第二十二條）","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n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n\n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n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說明":"一、本條文第四項既已明定「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而原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與上開意旨顯然不符。\n\n二、為充分運用時間，提升議事效率，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應提前至下午一時至二時為之。","修正":"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一時至二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n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n\n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n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n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n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說明":"一、國是論壇設置之目的在俾利本院委員反映民情、抒發時政感想，然而常淪為個別委員冗長發言之場合，且隨科技演進，電子與網路媒體發達，就反映民情之時效及效果而言，國是論壇制度之定位歷史產物，已無存在之必要，應予以廢除，以增進國會議事效率。\n\n二、刪除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項移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前項會議開會時間已屆，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