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奕華","萬美玲","陳玉珍","楊瓊瓔"],"連署人":["游毓蘭","林德福","吳斯懷","鄭正鈐","溫玉霞","蔣萬安","魯明哲","吳怡玎","洪孟楷","廖婉汝","許淑華","高金素梅","謝衣鳯","林思銘","張育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mtime":"2024-01-18T19:22: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0-03-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4084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委24084","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萬美玲，陳玉珍、楊瓊瓔等20人，有鑒於投資教育為先進國家重點工作之一，完善的教育制度與國家人才培育密切相關，更直接影響國家發展。按現行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另也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然據教育部統計之教育經費資料可看出，近年來即便中央與地方政府均些微提高教育經費，但不同教育階段互相競逐資源之結果，教育經費仍難公平分配，尤其對精進高等教育、推動十二年國教等重大教育政策，教育資源仍明顯不足。爰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亦即每年再增加教育經費約一百三十五億元，以利推動各級教育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每年需編列三百億元支應國教各項教育項目，另高等教育、技職教育以及高等人才培育等也都需要教育經費挹注投資。按照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檢視近年教育經費確實有微幅成長，然仍難以支應各種教育政策經費之所需，致使部分教育政策難以推動或無法落實。\n二、民國105年1月本法修正實施將教育經費下限從22.5%提高至23%，每年應增加約一百三十億左右教育經費，檢視107年與108年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總額編列分別較前一年增加各約一百八十億元左右，已超過法定規定，顯見即便不再修改提高教育經費下限，實際上編列數也已超過23%之規定。\n三、有鑑於108年新課綱實施後課程節數增加、代理代課及鐘點老師人數也增加勢必都加重教育經費需求，復加上高等教育、技職教育之精進需求與國家人才培育，實有增加教育經費並應訂定明確法源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5-12-18-修正:3","說明":"為確保我國各階段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並提高教育經費預算投入，提高我國教育品質，爰修正本條文第二項，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應每年可增加教育經費預算約135億元。","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