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5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9-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費鴻泰等21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6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0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200"}],"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23:0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江啟臣","萬美玲","羅明才"],"連署人":["吳怡玎","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李貴敏","游毓蘭","張育美","林為洲","林思銘","廖婉汝","林德福","鄭麗文","蔣萬安","林奕華","曾銘宗","吳斯懷","李德維","徐志榮"],"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1-10-05","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410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4101","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萬美玲、羅明才等21人，有鑑於女性在生產過程不可測，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亦有多項檢查，皆須配偶協助。再者，產後憂鬱症的盛行率通常在產後一個月發生，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有壓力，出現不適應症，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嚴重可能虐兒。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其配偶分娩時，陪產假給予延長，以鼓勵民眾生育，解決少子化國安危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延長陪產假已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七天，比利時及瑞典十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二週，葡萄牙多達二十天，挪威更達十週，為有效提升分擔產後工作，延長陪產假為七日，以跟上國際趨勢。\n二、現行法律對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然女性受僱者在生產過程不可測，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配偶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亦有多項檢查，皆須配偶協助。\n三、再者，女性受僱者產後情緒低落盛行率大約高達80%，產後憂鬱症盛行率大約15%，且通常在產後一個月內發生，嚴重將影響到日常生活，可能出現失眠、罪惡感、無法照顧小孩等症狀，甚至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n四、從本法立法目的觀之，近年公領域性平意識皆有改善趨勢，惟私領域中女性仍面臨相當的不平等，如家事分工。在女性甫生產時，社會通念要求女性要照顧小孩，要完成家務，男性則被賦予要工作養家，不用負擔家務，此種觀念相當反應在僅五天的陪產假中，與本法之性平理念不符，故擬請修法，延長陪產期間，已達本法之立法目的。\n五、綜言之，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有壓力，出現不適應症，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延長其陪產假至七日。","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文字修正。\n\n二、為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延長陪產假已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七天比利時及瑞典十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二週，葡萄牙多達二十天，挪威更達十週，為有效提升分擔產後工作，延長陪產假為七日，以跟上國際趨勢。\n\n三、現行法律對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並未詳細規定，然女性受僱者在生產過程不可測，陪產假應彈性得分次申請，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配偶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滿月後需施打預防針，皆須配偶協助。\n\n四、再者，女性受僱者產後情緒低落盛行率大約高達80%，產後憂鬱症盛行率大約15%，且通常在產後一個月內發生，嚴重將影響到日常生活，可能出現失眠、罪惡感、無法照顧小孩等症狀，甚至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n\n五、綜言之，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壓力，出現不適應症，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5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