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9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4/110420066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4/110420066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4/110420066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4/110420066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0071000100"}],"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23:2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亭妃","莊競程","蘇震清","林岱樺"],"連署人":["羅美玲","李昆澤","余天","陳歐珀","陳素月","蔡易餘","陳秀寳","黃國書","莊瑞雄","吳玉琴","沈發惠","王美惠","羅致政","邱泰源","湯蕙禎","蘇治芬"],"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1-04-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4112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411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莊競程、蘇震清、林岱樺等20人，為彰顯及落實我國保護動物權益之立法目的，俾使本法保護動物之相關規定更加完備。爰此，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n\n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134:03134:1998-10-13-制定:2","說明":"為彰顯及落實我國保護動物權益之立法目的，俾使本法保護動物之相關規定更加完備、更增進與明確，擴大本法保護動物及動物福利之目的，特修正本條文。","修正":"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n\n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n\n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n\n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n\n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n\n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n\n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n\n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n\n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n\n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n\n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8-05-22-修正:4","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為彰顯及落實我國保護動物權益之立法目的，俾使本法保護動物之相關規定更加完備、落實本法保護動物之意旨，爰修正本條第十款虐待動物之定義，避免飼主因過於疏忽不作為而致使造成動物傷害。","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n\n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n\n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n\n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n\n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n\n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n\n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過於疏忽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n\n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n\n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n\n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