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定宇"],"連署人":["吳玉琴","郭國文","劉世芳","陳素月","賴惠員","王美惠","湯蕙禎","蔡易餘","何欣純","陳柏惟","趙天麟","洪申翰","羅美玲","高嘉瑜","趙正宇","余天","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mtime":"2024-01-18T19:23: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1-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4121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4121","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鑒於境外移入之傳染病防治案例，辨識旅遊史是防疫措施的重要防線，供作入境後採取適當行政管制對象以及適用何種防疫措施的標準。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文雖訂有規範及罰則，然目前制裁強度並不足以嚇阻危及防疫及國民健康的個人隱匿或違反管制行為。近日中國武漢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部分入境時隱匿中港澳旅遊史或違反防疫措施，造成防疫漏洞並造成社會大眾恐慌，相關法制漏洞實有必要適當截堵。爰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源於中國武漢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布）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衛生福利部2020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參照），目前已經流行於全球各地，造成28國73,311人確診、1,873人（統計至2020年2月17日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我國22人確診病例有19人為境外移入案例。故「辨識旅遊史」是現階段防疫措施的重要防線，作為篩選行政管制對象以及適用何種防疫措施的標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然而，政府部門啟動各項防疫措施以來，隱匿中港澳旅遊史或不遵守防疫管制措施的情況層出不窮，造成防疫漏洞又徒增民眾恐慌。\n二、其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衛福部公告自2月11日起「非中港澳之所有入境航班旅客均需填報『入境健康聲明書』，並應據實填寫入境前14天內，是否前往中港澳等流行地區之旅遊史及健康狀況」。如有填寫不實或其他拒絕、規避、妨礙之行為者，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準此，辨識旅遊史是境外移入傳染病防治重要的防疫關口，但違反者僅施以行政罰，且縱使情節嚴重者，至多也僅處15萬元罰鍰；違反同法其他防疫或措施亦同。雖說防疫如作戰，但如此制裁強度是否足以嚇阻危及國民健康的個人隱匿行為，恐是問題所在。\n三、其三，如前述，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固然有據實申報義務的規定，但對「申報不實」者，並無如環境三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的特別刑罰規定，因此必須回歸普通刑法。而刑法的偽造文書罪章，與系爭行為可能有關者，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在公務員依行為人申報事項登載於職掌公文書之情形，行為人若明知不實事項，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最高固然可處3年有期徒刑。由於最高法院自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實務判決皆認為只要是公務員對於申報事項「有實質查核真偽義務」者，就排除前引刑法罪名之成立。司法實務因循舊例，短期內難以期待司法自行變更見解。此次疫情正好提供一個重新檢視司法實務的機會，德國刑法關於不實製作關於自己或他人健康狀況之證明之處罰規定（德國刑法典第277-279條參照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亦可作為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之修法參考。鑑於短期內疫情可能無法解除警報，立法機關必須未雨綢繆，截堵法制漏洞，爰於相關條文加重違反防疫、檢疫措施之罰則並增訂重要防疫事項不實申報之刑罰制裁。","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3-05-31-修正:68","說明":"一、第一項加重罰則如修正條文。\n\n二、新增第二項條文。\n\n三、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固然有據實申報義務的規定，但對「申報不實」者，並無如環境三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的特別刑罰規定，爰參考德國刑法關於不實製作關於自己或他人健康狀況之證明之處罰規定，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六十二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n\n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n\n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5-12-11-修正:75","說明":"提高違反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預防、檢疫措施之罰則，如修正條文。","修正":"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n\n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n\n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