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09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八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4/LCEWA01_10010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4/LCEWA01_10010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會期":"10-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13","2020-03-17"],"會議代碼":"院會-1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20-15"}],"mtime":"2024-01-18T19:23: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13","last_time":"2020-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4125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4125","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針對我國已經宣示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政府與民間便應戮力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以修正或廢止構成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現行法律、法規、習慣，實踐共同消除對身心障礙者的一切歧視作為。長久以來，我國身心障礙者由於自身生理條件與保險業者商業考量之因素，投保保險之數量長期偏低。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改善身心障礙者保險數量不足，並維護保險市場健全發展，爰提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八條文增訂草案」，由政府與保險業者提撥資金，設置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創造財源補助保險業者接受身心障礙者之投保之損失及推行相關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中華民國壽險公會統計，我國投保率約250%，相當於平均一人有2.5張保單，對比身心障礙者僅0.1張，平均十人也保不到一張人身保險契約，兩者相差是25倍，且身障者的保單金額均僅50萬。這一群多達118萬的身心障礙弱勢者與他們的家庭，他們的未來無法得到應有的規劃和保障。\n二、保險係商業行為，保險公司依照風險評估承保與否或保費高低，身心障礙者由於風險評估不易，許多保險業者為了擔心承保風險過高而拒保，過去5年來，身心障礙者中僅11萬人獲得業者承保，僅為身心障礙人口數的十分之一，形成對身心障礙者在保險投保上的歧視。我國已經宣示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政府與民間便應戮力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以修正或廢止構成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現行法律、法規、習慣與實踐共同消除對身心障礙者的一切歧視作為。\n三、現階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然透過微型保單、安定基金提撥額度減免、訂定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等方式希望提高身心障礙者納保率，然而108年度全年身心障礙者之壽險業新增納保數亦僅2萬7千件，成效仍然不彰。且許多業者以微型保單承保，保險額度僅50萬元，保障程度與非身心障礙者相差甚遠。\n四、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本權益，改善身心障礙者保險數量與保障不足問題，並維護保險市場健全發展，爰提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七、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八增訂草案，由政府與保險業者提撥資金，設置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由政府與業者共同出資，提供補助以鼓勵業者訂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條件之保險、並提升承保數量；視需要並由基金適當補助保險費用，以期在維護商業保險的精神、不過度增加業者負擔下，讓身心障礙者與一般社會大眾同享人身保險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八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賦予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法源、明定主管機關及基金財源、基金不足時之處理方式。\n\n三、考量保險係屬商業行為，業者承保身心障礙者之保險，相較非身心障礙者之保險承受風險與獲利預期不同。故由政府提撥較高之捐助比例以作為保險業者承保之誘因。惟保險業者亦應負起相對應社會責任，與政府共同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爰於第3項規定基金財源由政府與保險業者共同出資，且政府出資比例不少於二分之一。","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七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保險權益，改善身心障礙者保險數量嚴重不足，並維護保險市場健全發展，政府與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n\n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之來源，由國庫撥款與保險業共同提撥，國庫撥款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n\n前項之政府與保險業之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n\n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時，由政府撥補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規定本基金辦理之事項，並賦予主管機關於推動、完備身心障礙者保險之目的下，得由主管機關核定基金之使用。\n\n三、為求相關經費之合理運用，明訂主管機關須組成員包含身心障礙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等之委員會負責相關經費運用規則之制定與審核。並明訂經費之使用需兼顧公益性與弱勢族群保護。\n\n四、參照本法安定基金之規定，賦予保險業者相關資料提供與資料庫建置義務，以掌握相關補助執行情形，完善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之主管機關監理行為。","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八　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n\n一、身心障礙者保險政策之研究與制定。\n\n二、身心障礙者保險之宣傳與推廣。\n\n三、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保險之統計與查核。\n\n四、補貼保險業者承保身心障礙者保險之相關費用。\n\n五、補助身心障礙者投保保險之保費。\n\n六、補助或委託辦理其他研究、發展、宣傳等為完備或擴大保障身心障礙者投保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n\n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應成立經費撥用委員會，負責制訂前項有關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補貼、補助、委託辦理事項之身分認定、請領程序、審查標準、補助標準等規則，及其審查與准駁。\n\n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就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保險業者、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人。\n\n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經費撥用委員會依前兩項規定訂定規則與審查、准駁補助、補貼與委託辦理事項時，應兼顧公益性、財務合理性訂定排富條款，同時應注意對弱勢、原住民族、新住民、離島地區及花東地區居民之照顧。\n\n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辦理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時，保險業應依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與提供必要之各項電子資料檔案，並受主管機關之查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