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0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47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0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90702010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19:2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曾銘宗","費鴻泰","賴士葆"],"連署人":["洪孟楷","翁重鈞","楊瓊瓔","許淑華","林德福","廖婉汝","游毓蘭","萬美玲","謝衣鳯","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林奕華","李德維","張育美","何志偉","鄭正鈐"],"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3-04-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5","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24134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24134","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賴士葆等20人，鑒於權證發行商有建立避險部位之必要及造市之責任，為避免課徵過高的證券交易稅，阻礙權證市場長遠之發展，爰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課徵避險專戶證交稅千分之一，以使權證發行商更能維持造市之品質，提升權證流動性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權證為臺灣重要之股權衍生性商品，其發展同時帶動結構型商品、股權選擇權等周邊股權金融商品，故活絡權證市場方能帶動其他股權商品蓬勃發展；另外以比較法觀察，新加坡、日本、美國、英國等各國均未對權證發行商為造市及避險交易時課徵證券交易稅，為提升權證發行人造市品質，爰增訂第二條之三規定，課徵千分之一稅率，以減輕其稅負成本，促進權證市場發展。","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分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訂定之「證交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九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訂定之「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權證發行人對其所發行之權證應有流動量提供機制；又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訂定之「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規定，流動量提供者有於市場開盤後五分鐘至收盤期間，主動申報權證買進及賣出價格之報價責任，權證發行人因應上開規定有建立避險部位之必要，為提升權證發行人造市品質，爰減輕其稅負成本，以促進權證市場發展，增訂第二條之三課徵千分之一稅率；另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明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明定實施年限為五年，以免未能達到既定之政策目的卻反而造成稅賦損失。\n\n三、權證發行人非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而出賣標的股票，仍應依現行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並予敘明。","增訂":"第二條之三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之目的，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證券交易稅向該股票之出賣人按次依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