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競程"],"連署人":["莊瑞雄","何志偉","余天","賴惠員","湯蕙禎","范雲","劉世芳","郭國文","李昆澤","陳素月","王美惠","羅美玲","黃世杰","陳秀寳","沈發惠","黃國書","蔡易餘","吳玉琴","林楚茵","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mtime":"2024-01-18T19:19: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1-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4140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4140","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鑑於邊境管理是控制境外傳染病案例移入國內之重要關卡，辨識入境者之旅遊史為不可或缺之關卡。然近日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置國人健康於危險之中，又社會對疫情之恐懼持續加劇，驅使少數自疫區歸國者隱匿其旅遊史或違反管制行為。其隱匿行為造成防疫體系之破口，激化大眾與疑似傳染病病人之間的對立。爰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源於中國武漢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參照衛生福利部2020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在世界各地引起疫情以及恐慌。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2020年3月4日止，累積造成76國92,018例病例、3,194人死亡；國內則有42例確診，目前案例多為境外移入及與自疫區返國者接觸（共23例）所致，故疑似感染者之旅遊史及接觸史為重要評估依據。\n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關（構）或場所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自「武漢肺炎」防疫機制啟動以來，隱匿疫區旅遊及不遵守防疫措施之行徑時有所聞。防疫措施在實施上確對生活帶來不便，疑似感染者之配合意願不高，且社會大眾對疑似傳染者的恐懼及獵巫行為更降低其配合意願，故針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明定補償依據，提高其配合意願。","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52","說明":"為減緩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與社會大眾之緊張態勢，第二項新增配合防疫處置者之補償依據，提高其配合意願。","修正":"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中央疫情中心得依疫情發展，就其配合防疫所受之損失，給予合理之補償；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2070200300/details"}